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灵活性强,手续简便,双方往往基于信任就能达成借贷合意,有时还会约定较高的利息。
网友咨询:
当事人自愿约定的高息借贷,法院是否会支持?
管中健律师解答:
当事人自愿约定的高息借贷,法院仅支持不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借贷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该标准具有强制性,即便双方自愿约定更高利率,超出部分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款人尚未支付的利息,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法院最多支持LPR四倍以内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如果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或折抵本金。
过高的利率容易让借款人陷入“借新还旧”的债务陷阱,甚至引发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如果上限过低,出借人因风险补偿不足而惜贷,反而推高实际融资成本,加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主要是为了在保护融资需求与防止高利贷危害之间取得平衡,重要的是,LPR是变动的,也更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管中健律师补充:
若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等情形的,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出借人仅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约定的利息无需支付,已支付的利息应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管中健律师
江苏传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权益主张、经济贸易领域有长期研讨经验,刑事辩护中多起公诉机关撤诉案件,有罪改无罪案件。力求维护司法正义,崇尚法律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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