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陕西省西安市发生一起线下麻将馆开设赌场案件。张某、陈某等四人出资开办麻将馆,组织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同时雇佣宁某、刘某负责日常管理与收银。该麻将馆运营十余日后被举报查处。经鉴定,案涉赌资金额为488699元。一审法院认定赌资达到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张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张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单一辩护角度,而是分阶段、分重点,从赌资认定与情节认定两个核心维度层层推进,逐步实现了量刑的突破。
赵飞全律师通过逐笔梳理微信转账流水、核对资金流转时间线,发现鉴定金额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笔赌资在不同账户间流转导致的重复计算;二是各被告人之间因交接班、日常采购等形成的内部互转;三是案外人与被告人的私人资金往来;四是赌场运营前的资金流水。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资金扣减表及辩护意见,强调赌资认定应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四类款项均不具备赌资属性。
在赌资金额扣减的基础上,赵飞全律师进一步围绕“赌资金额”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展开辩护,提出以下意见:首先,真实赌资未明显超过30万元标准。其次,涉案赌场仅经营十余日,参赌人员范围有限,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最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该罪刑期下限的背景下,若机械沿用旧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将导致量刑过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张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张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赌资数额,将大量非赌资款项计入赌资,导致错误认定本案构成“情节严重”,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张某较轻刑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认定赌资488699元中存在大量不应计入的款项。经辩护人逐笔梳理微信转账流水、核对资金流转时间线,发现鉴定金额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笔赌资在不同账户间流转导致的重复计算;二是各被告人之间因交接班、日常采购等形成的内部互转;三是案外人与被告人的私人资金往来;四是赌场运营前的资金流水。上述四类款项均不具备赌资属性,依法应予扣减。
第二,扣减后真实赌资未明显超过30万元标准。经扣减后,真实赌资未明显超过30万元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依法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本案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涉案赌场仅经营十余日,参赌人员范围有限,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综合考量经营时间短、参赌范围窄、非法获利有限等情节,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四,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该罪刑期下限的背景下,若机械沿用旧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将导致量刑过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赌资数额予以扣减,认定本案不构成“情节严重”,改判张某较轻刑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一审在扣除重复计算等非赌资款项184112元后,认定案涉赌资为300587元,但仍认定本案构成“情节严重”。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赌资刚超30万元,但综合考虑经营时间短、参赌范围窄、非法获利有限等情节,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最终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两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线下麻将馆开设赌场案件二审通过“赌资扣减+情节认定”辩护实现降档量刑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开设赌场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第一,赌资扣减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涉案资金流水往往掺杂各类非赌资款项,辩护律师需甄别重复计算、内部周转、私人往来等无关款项。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逐笔梳理资金流水,成功扣减了184112元非赌资款项,为后续量刑辩护筑牢了事实基础。
第二,“情节严重”认定需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的认定绝非单一的数额评判,需结合经营时长、参赌人员范围、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赵飞全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细节,充分论证了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情节严重”降档为一般情节。
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该罪刑期下限的背景下,若机械沿用旧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将导致量刑过重。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功推动了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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