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通报5起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谢某甲等22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李某甲(在逃)、谢某甲等人先后偷渡缅甸建立4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谢某甲先后组织谢某乙、谢某丙、郭某某等35人偷渡至上述窝点,形成了以李某甲、谢某甲为组织指挥者,其他人员为骨干分子的固定犯罪团伙,团伙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理严格。该犯罪团伙成员在婚恋网站、交友APP中注册账号,冒充成功人士,以交友聊天方式,寻找女性作为诈骗对象。获取对方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至诈骗团伙控制的虚假博彩网站,以“杀猪盘”方式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被骗女性30余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起至2024年9月,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对陆续抓获的谢某甲等2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先后判处谢某甲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3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公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公某某自称成功人士“郭总”,在其直播间使用“回报社会帮助他人”的话术,诱骗“粉丝”打赏或帮其PK,同时承诺会给予高额回报,从而骗取钱财。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公某某共申请使用了62个直播账号,累计被打赏3万余次,诈骗金额达1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公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5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李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被害人陈某某(84岁)、邹某某(77岁)分别被他人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名下电话卡涉嫌违法”“名下银行卡涉嫌非法集资”为由实施电信诈骗。陈某某、邹某某被要求提供现金进行资金检查,以自证清白。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明知上线长期做“金流”(即上游诈骗成功后,从诈骗团伙“接单”并找“地面人员”或“车手”取现,再找“承兑”将诈骗赃款“洗白”),为非法获利,在上线安排下充当“地面人员”“车手”,至被害人陈某某、邹某某家中,自称“中央专案组特派员”“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将被害人现金取走,随后通过现金转交他人、线上转账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被害人陈某某被骗70万元,邹某某被骗12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4年8月30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21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吴某某、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至20日,被告人吴某某、石某某等人受上线指使,结伙利用黄金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石某某使用上线提供的19张他人银行卡,累计刷卡消费2800余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转入资金1600余万元),购买黄金6万余克并转移,吴某某负责安保,全流程监视黄金购买、转移、销赃并向上线汇报。二人以此种方式将涉案银行卡内30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骗资金“洗白”,并全部转入上线指定银行账户。
【诉讼过程】
2024年2月11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赵某某在线上与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以下称“上游”)约定,由赵某某联系人员(以下称“卡农”)提供银行账户并取现,“上游”按照取现金额一定比例给赵某某结算报酬。赵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后,招募陈某某、宋某某,四人组建团伙帮助“上游”联系“卡农”杨某甲等人供卡取现。赵某某负责联络“卡农”,王某某与“卡农”沟通具体取现事宜,并在银行附近等候,指挥陈某某、宋某某监视“卡农”在柜台取现,赵某某按约定比例扣除报酬后,安排王某某等人将现金送往“上游”指定地点完成交付。截至2023年9月案发,该团伙组织“卡农”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02万余元。
陈某某、宋某某在一次监视“卡农”取现后,携现金37万元逃至渭南市,并联系孟某某(另案处理)派人连夜将二人从渭南市接回山东省。孟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接受陈某某将所携现金中26.7万元用于向自己偿还债务。
【诉讼过程】
2024年3月19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甲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某、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13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陈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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