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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普法微学堂”第四十一期。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重要防线,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是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本期为大家解读《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关键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责任,划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绝对禁止的行为边界:一是严禁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是严禁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是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是严禁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是不得实施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实现全流程、全环节严格管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供稿:风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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