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林楚晗
近日,武汉一对情侣遭遇这样的尴尬——距婚期不到一个月,女方突然提出悔婚,恋爱及订婚期间的各类开销,也成了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恋爱时吃饭逛街的开销,订婚时的彩礼、认亲礼品、婚宴定金等,分手后究竟该谁承担?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咨询了武昌区人大代表、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丽。
陈艳丽表示,结婚前因分手引发的财物纠纷,本质上属于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是区分“日常赠与”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兼顾公平原则,同时综合考量主观目的与客观因素,就能明确哪些该退、哪些无需退还。
无需退还:日常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法律不支持返还
恋爱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产生的小额、日常性开销,属于无偿赠与,即便分手后,也无需返还。这部分开销的核心特征是“无明确结婚指向”,纯粹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表达心意。
具体来说,包括双方约会时的餐饮、电影、交通费用,节日期间发送的小额红包(如520元、1314元等)、价值不高的礼物(如鲜花、护肤品、普通饰品等),以及平时偶尔的小额转账、共同游玩的开销等。
陈艳丽解释,这类支出是双方自愿付出的,目的是培养感情,并非以结婚为前提,因此法律不支持分手后要求返还,双方无需为此产生争议。
应当返还或酌情处理: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需结合实际界定
与日常赠与不同,那些明显以结婚为目的、带有“附条件”性质的支出,若结婚前分手、婚姻未能缔结,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返还或酌情处理——这类支出的核心是“依附于结婚目的”,一旦目的无法实现,赠与的前提就不存在,理应合理处置。
其中,最明确的是彩礼及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陈艳丽说,根据法律规定,彩礼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返还。就像前述案例中,女方已退还彩礼及三金,其实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主要义务,这也是此类纠纷中最基础的处理原则。
除了彩礼和三金,还有几类常见支出也需重点关注,需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认亲相关支出:如双方家长见面时,一方送给对方长辈的高档烟酒、贵重礼品等,这类支出明显是为了确认婚约、增进双方家庭往来,带有结婚指向,分手后可协商返还,或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可自愿协商补偿。
婚宴及相关筹备费用:若已预订婚宴场地、支付定金,或拍摄了婚纱照、印制了喜帖等,这些费用都是为了举办婚礼、实现结婚目的产生的实际损失,不属于单方自愿支出,应当结合双方分手原因、各自过错,协商分担损失;若一方已全额支付,可要求另一方承担合理份额。
大额财物赠与:除了彩礼,若一方赠与另一方大额现金、贵重首饰、房产、车辆等,且能明确看出是以结婚为目的(如转账备注“结婚备用金”“婚房首付”,或双方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与结婚相关),分手后应当返还。陈艳丽律师补充,合理范围内的小额财物赠与无需返还,但金额较大、指向明确的结婚相关赠与,返还请求会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提醒:理性协商依法维权,避免矛盾升级
结婚前分手本就令人遗憾,若因财物纠纷反目成仇,更是得不偿失。陈艳丽给出两点建议:
第一,优先协商界定赠与性质。双方可冷静沟通,明确区分哪些是日常赠与、哪些是结婚相关支出,结合分手原因、双方付出程度,协商确定返还范围和金额。协商过程中,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为后续沟通或维权提供依据。
第二,协商无果可依法维权。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起诉时,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彩礼转账记录、三金购买凭证、婚宴预订合同、聊天记录(证明支出是以结婚为目的)等,法院会结合法律规定、当地习俗和双方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判决。同时需注意,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若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即便双方有过恋爱往来,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来源:极目新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