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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庭审的深入进行,案件愈发柳暗花明:所谓诈骗,不过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逃废债而已。篇幅有限,本案中的诸多违法之处多如牛毛,笔者仅将典型的问题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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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管辖混乱,源起行贿

且不说上篇文章中提出的案件来源颇为蹊跷,也不说虚假诉讼型诈骗管辖地在湖北,与海南毫不相干,单说海南省公安厅将案件指定琼海市公安局管辖后又越权管辖一事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的。在管辖不明时才会出现的指定管辖可以突破法定管辖,海南省公安厅在明确下级公安管辖后又成立1016专案组、指派支队长刘凌霄等人亲自下场“指导”侦查、生怕有一丝丝纰漏,甚至需要这位支队长以空白拘留证来威胁证人,可见本案是极其疑难复杂、在全省影响极大的。可就是这样备受重视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居然需要被害人朱某贵主动向经侦总队支队长刘凌霄行贿才可以推进!

此时,我对辩护人生出满心敬佩之情。他们宁愿苦苦等待案件结果一整年,都未曾想过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过一分钱来催判决,哪怕有正当的目的,都在恪守法律界限。反观我们的被害人朱某贵,一路行贿,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十分猖狂。向经侦行贿、向仲裁委行贿、向省高院副院长行贿……数不胜数,本次又以推进案件办理为名向侦查人员行贿。更有趣的是,所有已知的受贿人已经被刑事追责,他本人安然无恙,不止安然无恙,海南省公安厅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刘凌霄背书参与的侦查活动合法有效时甚至顺便将他也摘得干干净净——行贿数额未知,行贿时间模糊、刘凌霄受贿卷宗不明……

纵有通天手段,亦难越法治五指山。行于正义之路,作恶者终临刑罚,守正者自迎清白。

02

违法补侦,漏洞百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可侦查权的行使依旧毫无章法,仿佛随时待命、无孔不入。庭审结束、判决未下之际,竟还能凭着一纸《调取证据通知书》,重新把侦查的大门推开。难道所谓“调取”,调取的不应当是业已存在的证据,或是对程序事项的补正吗?怎么这扇证据大门,就永远反反复复、关也关不上?偷偷提审了被告人三十七八次,没舍得做笔录,下定决心做笔录后又不舍得附卷;讯问前自豪地表明民警身份又不舍得从口袋中掏出工作证:证人表示记不清证据时,还能精准掐算出证据的一串编号并精准的取证……

证据不足,依法本就该宣告无罪。一桩冤案,并不会因为无休止的侦查就变得证据确凿、链条完整,只会在看似环环相扣的堆砌里,矛盾百出、贻笑大方。

03

非法取证,省厅背书

笔者暂且放下法律人那套故作理性的分析,单靠朴素正义观,再随机问上几位“社会一般人”,大家都会得出同一个结论:侦查人员刘凌霄既然收受了财物,其后续参与的取证行为,理应无效。毕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未明文列举“受贿取证”,但受贿取证的危害性,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本就不相上下。

可海南省公安厅一纸情况说明,直接给出结论:经核实,刘凌霄不存在违法取证行为,其参与的诉讼活动合法有效。

先不追问他们究竟是怎么“核实”的,单看询问过程就足够魔幻:不用告知刘凌霄证人权利义务,违法零成本。同时,为什么对刘凌霄问话的是省厅经侦的同事,外加海口市公安局的民警?本案不是早已指定由琼海市公安局管辖了吗?海口市公安局又是从哪冒出来的?

一桩普通刑事案件,竟要如此兴师动众、动用全省警力联动“背书”,这份打击犯罪的“力度”,人民群众十分需要。

可笑的是,在对刘凌霄进行询问时,其下属与同事放着收了多少钱、何时收钱这类关键问题不问,反倒抛出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你在收受朱某贵财物后,有没有违法取证?”仔细一想便知,这哪里是诱导发问,分明是揣着标准答案来提问。只要刘凌霄智力正常,答案必然是“没有”。而他也果然没“辜负”大家的期待——海南省公安厅仅凭这一句“没有”,便径直认定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效。

庭审中法官提出,刘凌霄收受财物应回避而未回避,相关诉讼活动的效力应由有权机关根据案情决定。这话听来颇有道理,细究却荒诞至极:回避事项的处理,前提是要有管辖权,可海南省公安厅对此案的管辖权从何而来?辩护人翻阅百余本卷宗,始终未见任何依法提级侦查的书面决定。

这一切都是那么的魔幻。

行文至此,想必诸位心里都有了一个谱,每一个离谱的行为的背后,都源于逃废债的邪恶动机,天理昭昭,报应不爽,期待法院能严守刑民边界,作出能呼应正义路这一名字的正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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