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员工会在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动辄几万甚至十几万的索赔,让企业十分被动。

但,其实并非所有休息日加班费主张都能得到支持。有7种常见情形,员工的加班费诉求大概率会被驳回。

关于休息日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有加班费主张,都必须在这个法律框架内判断,超出法定情形的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1 周工作时长未超过40小时,单休无需支付加班费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企业必须安排双休,单休就必须付加班费。但法律从未强制要求双休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每周安排员工至少休息1天,且每周总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哪怕实行单休制,也完全合法,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参考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粤03民终8765号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实行单休制,员工每日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总时长39小时。员工离职后主张周六加班费,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已保证员工每周1天休息,总时长未超法定标准,最终驳回了员工的诉求。

2 休息日加班已依法安排补休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休息日加班的法定补偿,优先顺序是补休,无法补休的才需要支付2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优先选择安排补休,只有不能安排补休的,才需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我们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补休的周期与规则,只要在合理周期内完成补休,就无需支付加班费。

3 合法有效的包薪制约定,已包含休息日加班费

合法的包薪制约定,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可的。

包薪制的合规前提有两个:一是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资总额已包含固定时长的休息日加班费;二是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员工再主张包薪范围内的休息日加班费,不会得到支持。

反之,没有明确约定或折算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包薪制约定会被认定无效。

4 岗位实行经审批的特殊工时制度

只有标准工时制,才适用休息日2倍加班费的规则。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经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休息日工作的,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只要周期内总工作时长未超法定标准,休息日工作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这里要特别提醒:特殊工时制的核心前提,是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仅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5 员工无法证明加班事实,也无法证明企业掌握加班证据

加班费主张的举证责任,首先在员工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考勤、加班审批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也无法证明企业掌握相关证据,其加班费诉求会直接被驳回。

6 休息日员工自愿参加的团建、培训,无需支付加班费

休息日组织的团建、培训是否要付加班费,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强制参加”。

如果活动是企业强制要求,与工作安排、绩效考核挂钩,会被认定为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如果企业提前明确告知活动自愿参加,不参加不做负面评价、不影响考核,员工自愿参与的,就无需支付加班费。

当然,我们要提前留存好活动自愿参加的告知记录,避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

7 超过仲裁时效的加班费主张,不予支持

加班费主张有严格的仲裁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员工离职后超过一年才申请仲裁主张休息日加班费的,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其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小结

加班费纠纷,是企业劳动用工中高发的争议类型之一。但应对这类纠纷的核心,不是事后被动应诉,而是事前的合规管控。

我们要在制度设计、考勤管理、加班审批、证据留存等环节提前做好合规布局,既保障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也守住企业的经营底线,从源头规避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职场##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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