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有一些处于模糊地带的诉讼手段。证据突袭就是以前一种。它表现为在诉讼结束之前,突然提交新证据、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
1. 诉讼请求应当在起诉书提交时一并提出。
2. 不允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突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这被视为是对诉权的滥用,法院可能会予以处罚。
虽然有上述原则,现实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没有将所有请求一并提出,是否可以在辩论前补充提出?
结论是,可以的。
为什么法院要求,原告在起诉时一并提出所有诉讼请求呢?
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在起诉时一并提出所有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原因:
1. 法院在通知被告参加诉讼时,需要告知被告原告的全部起诉内容。
2. 如此,被告才能根据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充分准备答辩。这是被告的合法权利。
3. 如果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才补充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会侵害被告的权利,因为被告没有足够时间准备应对。
4. 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法院不得不暂停审理,给被告时间补充准备,这会给法庭和当事人造成不便。
5. 延宕法院审理程序。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超时审理。
原告一开始就全面提出诉讼请求,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的防御权利,维护诉讼程序的公平性。
综上,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诉时一并提出所有诉讼请求。这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的防御权利。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书后,根据原告的全部诉求来准备答辩。如果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才补充提出新的请求,会侵害被告的权利,因为被告没有足够时间应对。
现实远比法条复杂,为了实体正义,也为了维护诉讼公平性,司法程序仍然允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这并不矛盾:不允许是程序正义,允许是实体正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规定,案件受理后至庭审结束前,原告、被告或第三人都可以增加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合并审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原告,也同样适用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
此外,当有新的诉讼请求增加时,法院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当的准备时间,以保障其防御权利。这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公平性,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维护了诉讼效率。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还可能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在庭审结束前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合并审理。
具体而言,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时间条件:新的诉讼请求必须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如果在判决后才提出,法院将要求另行起诉。
2. 关联性条件: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与本案有关联,不能是完全独立的诉讼请求。
例如,如果张三起诉李四返还借款,李四反诉张三欠自己一笔借款,请求抵消。这两个诉讼请求是相关联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保障诉讼效率的前提下,法院允许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适当补充相关的诉讼请求,以确保裁判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下例子中,新的诉讼请求,就不宜在本案受理。要求另案起诉,较为恰当。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而李四反诉张三,要求支付1万元的购物款。另外,张三还称李四曾经向自己的店铺购买了一台电脑,李四1万元尚未支付。
这两个诉讼请求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不应该将它们合并审理。李四要求抵消张三的借款债务,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应该要求李四就购物款另行起诉,而不应将其与张三的借款纠纷合并审理。这样做有利于保持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性,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庭审结束前提出的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的前提是,这些请求必须与本案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但如果新增的诉讼请求,虽然事实上与本案有关联,但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法院就不应该将其合并审理。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另行提起独立的诉讼。
举例说,张三起诉李四返还借款,李四反诉张三欠自己购物款,这两个请求虽然事实相关,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应将其合并。
这一观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民事判决文书《民终1926号》,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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