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佛山停滞多年的旧改终于要有救了!
4月17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推出24条改革举措。
其中明确,对市场主导难以继续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可根据项目条件探索转为政府主导推进。意见指出,要深化“三旧”改造。做好“三旧”改造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统筹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继续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明确完成时限,优化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与补偿办法,支持加快项目推进;对于市场主导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条件探索转为政府主导方式推进;其他拟于近期改造的“三旧”用地,可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推进实施。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多条重点举措,包括有支持土地1.5级开发,允许政府储备土地以5-15年租赁方式发展停车场、充电桩、肉菜市场等临时便民设施;支持带建(构)筑物出让土地,允许有保留价值的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一并出让,盘活存量资产等。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附《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及其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26〕10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创新土地要素配置机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助力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持续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路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结合省、市“十五五”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城乡发展需要,编制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按照“总量可控、稳妥有序、空间集聚”的原则,在不突破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扩展倍数前提下,以区为单位划定空间结构和功能优化的重点优化区域,聚焦在重点优化区域内开展城镇开发边界正向优化,引导城镇开发边界总量不突破、功能更优化、布局更集聚,联动优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用海关键图层,动态更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清单。(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二)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管理机制和布局,破解耕地碎片化。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评估,有序开展永农储备区建设,适当提高永久基本农田占辖区原划定面积的规模调整比例,正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跨区调整优化,建立异地代保(补)长效补偿机制。(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三)优化城市绿线管理机制。绿线专项规划印发前已建成的合法产权建筑,经评估后可退出城市绿线管控范围。经认定的连片开敞空间,其用地可纳入“人均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广场步行5分钟覆盖率”指标核算。连片开敞空间内允许兼容设置的文化、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场地、对绿化景观无负面影响的小型配套商业设施和配套市政交通设施,不视作绿线面积减少,无须进行绿线平衡。(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创新绿地用地规模管理模式。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支持,探索连片开敞空间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建立规模统筹激励机制,简化绿地用地手续。(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助力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五)规范按原地类管理范围。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地类管理,无须办理农转用手续。(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六)灵活采用点状供地破解城市开发边界外用地难题。因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在单个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的前提下,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可通过规划条件论证方式落实规划指标。(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七)降低乡村振兴产业用地成本。属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乡村振兴文旅产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地块所在基准地价的70%确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可按照出让(租赁)年期与法定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起始价,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在全市推广符合条件的优质农企以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土地复垦费用,推动设施农业项目快速落地。(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完善土地要素配置机制,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九)探索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项目以及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项目,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区级以上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国有全资子公司。(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科技局)
(十)支持开展土地1.5级开发。在符合产业、规划、土地、环保等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将政府储备土地以租赁方式开展过渡性开发利用,待开发条件成熟后,政府按约定收回土地并按远景规划实施。土地1.5级开发允许租赁期限为5-15年,鼓励用于建设园林绿化、文化体育、物流仓储、停车设施、充电桩、肉菜市场等临时性公共服务和便民设施。土地1.5级开发可编制土地1.5级开发图则,明确过渡性规划用途及有关技术指标等,经审批后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参照一般建设项目办理消防、人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鼓励采用低成本、模块化建筑,不得建设居住项目。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低效产业用地可参照执行土地1.5级开发政策。(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十一)支持带建(构)筑物出让土地。对于确有保留价值的地上建筑物,在权属清晰、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地上建(构)筑物连同土地一并出让。对已经办理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且经实测不涉及违章建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收储,注销原权属登记,成交后由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和税费缴纳证明按照原证载使用功能、用地性质及建筑面积等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对已经办理规划许可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成交后由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原权利人放弃在建房屋工程所有权的声明、政府批复文件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手续,按照既定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继续开发建设。(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深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控机制创新,按照用途相近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全面推动产业类、商住类、站场类等多种混合用地,提高规划用地弹性。土地出让前,由属地政府结合项目实际,明确用途或混合用地比例,以细则编制方式纳入详细规划,并据此出具规划条件。(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十三)开展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试点。以推动形成土地使用权人合法财产长久受保护的稳定预期为目标,坚持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充分保障、统筹兼顾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工商业用地使用权权益,建立健全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底线,匹配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产业规划,满足生态环保要求、建筑消防安全等硬性要求的工商业项目,允许结合企业需求进行使用年期续期,探索结合区域发展需求、项目监管协议履行情况等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弹性续期年期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续期年期,增强企业用地灵活性和自主性,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需求。(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四、丰富产业空间多元化供给,夯实制造业当家发展根基
(十四)深化工业用地供需对接。对列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的工业用地,通过“招商土地超市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涵盖地块区位、用地面积、规划要求等信息,接受咨询并收集投资用地需求,由投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对接。(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五)支持工业用地分割。对于本实施意见印发前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效益产出前提下,对剩余用而未尽部分且具备独立用地条件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宗地,对用而未尽的部分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或政府收储再出让等方式盘活利用。采取二级市场转让方式盘活的,应当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定分割转让方案对分割后的地块分别核定规划指标,明确用而未尽部分土地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限、项目履约监管等相关要求,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待原土地权利人确定转让对象后,由有关部门、原土地权利人、转让对象签订土地合同变更协议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六)探索企业组团拿地。支持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工业用地竞买,在竞买申请前约定出资份额和产权比例,采取集资联建方式共同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开发建设,建成后工业厂房可按出让前明确的产权比例直接首次登记到相应企业名下;配套设施登记到联合体所有企业名下,按照出让前明确的产权比例按份或共同共有。开展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监管协议等相关监管时,按照整宗地管理,联合体企业共同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七)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方式。支持各区根据招商项目意向,灵活采用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其中,弹性年期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年期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与法定最高年期的比值。长期租赁产业用地的期限最高可按20年确定,首年租金标底按照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2%确定,租赁期限内租金调整的,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先租后让”产业用地的起始价根据供应时点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限加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土地租赁期间租金根据最终成交金额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限与租赁年限加出让年限的比值,原则上按年平均收取;土地租赁转出让应补缴的出让金为最终成交金额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十八)探索“产业链”供地模式。聚焦我市优势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对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同一产业链关键环节需要整体布局的项目,可按照“整体规划、组合供应、分别确权”的模式,将关联地块纳入一个挂牌公告进行出让,统筹设置竞买主体资格,成交后按照竞买前提交的竞买声明分别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九)探索连片产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对于连片整备的工业用地,按照“单元——街坊——地块”等层级统筹规划片区范围内配套需求,探索规划设置邻里中心,用于保障单元内工业项目生产生活所需的配套服务功能,集中布局的邻里中心不得分割转让。(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支持未来产业培育布局。对于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未来产业方向的项目(可分割销售的商品厂房除外),在充分征求企业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带方案”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精准配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照不低于地块所在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价款不低于50%,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余款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不计收利息;缴纳首期土地价款后,受让人可凭土地出让合同和首期价款缴纳凭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五、推动存量空间高效盘活,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十一)深化“三旧”改造。做好“三旧”改造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统筹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继续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明确完成时限,优化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与补偿办法,支持加快项目推进;对于市场主导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条件探索转为政府主导方式推进;其他拟于近期改造的“三旧”用地,可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推进实施。(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鼓励多种方式盘活低效产业用地。鼓励国有低效产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详细规划用途(商品住宅除外),通过自行改造、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探索村集体自筹资金自主改造、引入企业合作改造等模式。探索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低效产业用地开发,深化改造权公开交易改造模式。探索政府统筹整备土地实施机制,由政府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及地上物搬迁补偿等土地整理工作,引入合作企业配合将生地熟化。低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无改造意愿的,可探索由政府通过“以地换地”“以房换地”“以股换地”等方式推动零散低效工业用地有序退出,引导制造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三)支持既有建筑临时改变房屋功能。在符合结构安全、环境安全、功能协调、不影响相邻关系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国有低效用地上的既有建筑根据区域产业布局、补齐民生短板等实际需求临时改变房屋功能使用的机制,改变用途后用于发展养老、医疗、文化创意、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符合国家过渡期支持政策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过渡期内无需缴纳土地收益。(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四)鼓励探索存量土地用途转换。针对因城市发展、产业调整等原因不适宜按现有用途使用的存量建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探索存量土地用途转换和房屋功能改变机制。重点引导向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及新兴业态转型,推动存量资源高效盘活。(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本实施意见提出政策措施属于下一阶段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点探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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