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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河北某建筑公司诉称,2020年1月20日,其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某局签订家属楼建设工程协议,合同总价款为270万元,最后审核总价款为260万元。工程竣工后,被告仅给付154万元,至今尚欠106万元。由于,被告的拖欠行为给原告公司运营造成极大困难。故此,特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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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6年1月22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河北某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向法庭,首先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是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某局信息查询截图,以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三是中标通知书一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页,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四是基建施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业经被告方验收合格,工程款为270万元,但经原、被告和监理单位三方最终核定总价款为260万元。五是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4万元,现尚欠原告106万元。六是税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154万元发票。

总之,以上证据可证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某局尚欠原告工程款106万元。故此,根据《民法典》第509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06万元。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某局未派员出席法庭。

【判决】

2026年4月17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基建施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显示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260万元,原被告均在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加盖公章确认,本院对案涉工程结算金额260万元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栾城区住建局已经支付工程款154万元,剩余106万元未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