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男子质疑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支行引起社会关注,根据其描述,同是共同还款人,别人不少人都面签了,唯独他被“跳过”,质疑河南农商银行(原郑州农商银行二七支行)的操作可存在违规操作甚至违法操作!
截至目前,该男子通过申诉、反映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持续质疑河南农商银行的操作及其他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无独有偶,有关质疑河南农商银行系统的消息不只一例。
公开资料显示,但就近一两年来,就有多例当事人质疑河南农商银行(地方行)包括不限于放贷等等 方面,可存在操作流程违规情况。包括不限于“强担保”“被担保”等等。并被媒体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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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近期的河南一男子对于自己在遭遇河南农商银行的有关“担保”“还款人”“借贷”业务中可存在是否违规的质疑,到底怎么回事?还是继续看河南一男子对于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行的有关质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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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大学路的河南农商行郑州二七支行
该男子时再仁(化名)认为河南农商银行方面和借款人在借款业务中存在不符合银行借贷程序的操作,甚至存在故意的人为因素不正常操作,让自己替人背负了30万的债务。他质疑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行的操作,同是共同还款人,他的权益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这事不平等的,也违背了合同和法律契约本质,比如,其间银行没有联系过他借贷业务的生效和执行,比如有人面签,有人没面签?还包括那条银行电子链接,到底谁发的?等等
质疑河南农商银行担保放贷程序不合规
时再仁回忆,大概2021年底,一位朋友李某找到他,让他“为自己贷款帮忙担保”,请求协助。出于朋友义气,时再仁没多想,顺手在李某转发的电子链接上输了姓名。
时再仁特别指出,事后没几天李某明确告知他“因借款人资格不符要求问题,贷款未获批”,其间,银行自始至终没有联系过时再仁,时再仁就以为此事已了结。
然而,厄运突然而至。
2023年12月,一通原郑州农商银行二七支行(下称“河南农商行郑州二七支行”)信贷员张某打去的催收电话直接把时再仁砸懵了:时再仁从“担保人”变成了“共同还款人”,借款人由李某变成了滑某。
于是,时再仁开始了调查其中的猫腻和枝节,并向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行及河南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在时再仁的介绍中,有这样的信息:按信贷员张某的说法,借款人滑某30万贷款为银行纯个人信用类,原本不需要共同还款人,也不需要担保。张某个人认为这笔贷款有一定风险,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便强加了三个共同还款人!
这三个人分别是:时再仁(第三人);李某(滑某丈夫),后来时再仁才知道,这人房子早就断供了,征信一塌糊涂;滑某公公,一个60多岁在家种地的农民。
时再仁不解的是,是作为金融机构怎么会存在一个细思极恐的细节?那就是:同样是共同还款人,银行的操作却天差地别!滑某丈夫和滑某公公都正儿八经去银行面签了——面对面、签合同、按手印,一个环节都没少。唯独他时再仁,全程没接到银行一个电话,没见过银行相关人员,没签过一份银行方面回复确认的纸质合同,也没有接到银行方面的回访确认,就这样稀里糊涂成了共同还款人!
“同样是共同还款人,凭什么别人都要面签,就我省了?”时再仁质疑河南农商银行方面的操作,“难道是因为我‘比较好说话’,连面签都省了?”
时再仁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该有极其严格标准的信贷担保流程,银行不同于街边地摊,这么随意随性!即便是普通的业务,也是需要合同的双方三方当事人一起,公开公平公正情况下签约的吧?更何况是堂堂正正的金融机构银行?!
时再仁质疑:在其中一方当事人“缺席”那么多程序的情况下,河南农商银行方面竟然实现了担保放贷,而作为“当事人”之一的他事前竟然不知情,银行也没有起到责任、义务和风险的提醒责任和义务,这个“强制担保放贷”有什么区别?!
“怎么会这样?这其中一定有猫腻!不排除包括银行方面存在非正常甚至违规的操作!”时再仁表示。
于是,时再仁开始了漫长的持续的证据调查、程序核查,以及向河南农商银行方面和河南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诉,申请核查河南农商银行的担保放贷程序涉嫌存在违规操作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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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河南农商银行“被强担保”“骗贷”操作
让时再仁不解和气愤的是,其间,他对银行的借贷业务和执行过程一概不知,没有收到银行方面的借贷信息进展情况,更不用说借贷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管措施以及数额细节等等。
时再仁介绍,按信贷员张某的说法,借款人滑某30万贷款为银行纯个人信用类,原本不需要共同还款人,也不需要担保。张某个人认为这笔贷款有一定风险,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便强加了三个共同还款人!
对于接触过的信贷员张某,时再仁认为其善于“变脸”,还不止一次,讲话也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起初,时再仁找他对质时,张某辩称:“共同还款人就是担保,一个意思。”
然而,当时再仁向河南金融监管局反映情况,张某立马改口:“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不一样,之前是口误。”
更让时再仁震惊的是,张某还承认了一个事实:银行在贷后管理环节确实存在问题,他没有按照要求对借款人进行每月见面签字。
时再仁质疑包括不限于河南农商银行银行信贷员张某:银行增加共同还款人,难道不审查资质吗?
“你们河南农商银行审查当事人的资格了吗?有直接审查过我的资格了吗?”
更让时再仁震惊的是,张某答得理直气壮:不需要审查,任何人都行,只要银行同意。
“难道银行不讲一点规章制度、法理伦理?难道银行就是是强买强卖?!”时再仁质疑!
时再仁表示,三方合同,另外两方把他搁置一边,任何有关银行借贷生效、放贷、数额及时间等等,他一概不知。难道被银行方面“列为的共同还款人”就没有知情权?但凡有一点知情,他也不会这样一步一步不明不白最终成为“共同还款人”的厄运。银行方面的行为和事实没有把他作为当事人,甚至采取欺骗隐瞒操作,实现了这笔借贷业务,这和骗贷有什么区别?
“其间银行方面没有及时第一时间将借贷业务的合同确认、合同生效、业务执行、资金发放、资金使用真实情况等等,告知他,银行方面难道符合金融机构借贷流程操作?”时再仁表示,是银行方面的程序不合规以及执行中的不作为违反金融机构的流程和规定,导致了他现在不明不白背上共同还款人的遭遇。
时再仁表示,《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必须面签、必须审查,到他们嘴里全成了摆设。更讽刺的是,信贷员一边说“不需要审查”,一边又号称“每笔贷款需经5级审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时仁义事后拿到那份让他背债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翻开一看,里面的条款更是让人目瞪口呆。
时再仁介绍,该承诺书多项条款存在法律瑕疵:第5条规定银行与借款人变更合同“无需另行征得本人同意”,但共同还款人仍需承担责任;第6条要求即使主合同无效,共同还款人仍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存在冲突;第7条“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表述,意图排除共同还款人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法定合同撤销权。
时再仁质疑:河南农商银行这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怎么就成了单方面的我情我愿,不顾对方权益?这不就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霸王合同吗?!
最受争议的是第9条:“手机验证码通过即视为本人操作”,而且“任何情况下”都由本人担责。时再仁质疑,这是河南农商银行典型的逃避自身责任强加当事人责任,且不说这种条款意图免除银行对交易操作的身份识别与安全审核义务,在发生盗用、诈骗等非本人过错情形时,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法被直接适用。
时再仁表示:河南农商银行这样的“合同霸道”条款,显然与国家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尊重事实的法律精神相违背!
那么,河南农商银行担保放贷过程中,到底是什么人把“当事人”排除在外了?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和操作?无论如何,作为金融机构的河南农商银行方面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时再仁,时再仁质疑河南农商银行方面的操作和为担保放贷不择手段的操作。
时再仁表示,无论如何,河南农商银行的操作过程和流程,让人细思极恐。
“不排除暗箱操作1、人为因素以及为达到放贷业务强制担保放贷的可能!”时再仁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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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背里共同还款人程序操作”
对于那笔“被强制担保”的业务,时再仁的疑惑、质疑不止一处。
时再仁介绍,那条让他“签字”的电子链接,到底是谁发的?是不是应该由银行方面发送?还是任何人都可以发送?
即便是银行方面发送,银行方面是不是有责任和义务与他核对核实?
时再仁表示,然而,这一切,都没有。都是在悄无声息、不动声色中操作完成。
时再仁表示:整个担保放贷过程中,河南农商银行把他当成了影子,把他当成了局外人。
时再仁质疑,河南农商银行这样的操作其中的目的和用心是什么?背后原因不可理喻,不寒而栗。
时再仁表示:一份从没经过银行方面向他直接核实确认的合同,一笔毫不知情的债务,已困扰了郑州市民时再仁超两年。
时再仁介绍,2021年12月,李某以“为自己贷款帮忙担保”为由,请求协助。时再仁也强调,李某始终没让他看链接的具体内容,更未说明这是《共同还款承诺》而非一般担保。操作后,李某告知“因借款人资格问题,贷款未获批”。银行自始至终没有联系过时仁义,他信以为真,以为此事已了结。
直至2023年底银行催收电话的到来,他才得知贷款早已发放,自己从“担保人”变成了“共同还款人”,同时,借款人变成了滑某。
时再仁表示,自己与滑某素未谋面。“我完全不了解情况,没进行过面签、面谈,没提供过任何资料,也没收到过银行的任何核实或确认信息。”时再仁表示。
时再仁质疑河南农商银行玩起了套路贷,狸猫换太子闹剧也不敢这样玩!
时再仁质疑河南农商银行贷前调查被指形同虚设。银行根本就没和他联系,更别说让他提供任何还款资质证明。
同时,时再仁质疑河南农商银行贷款审查与合同签署程序涉嫌违规。自己被列为“共同还款人”的全过程,没有任何银行工作人员与他联系,他从未进行面签,未见过纸质合同,更未被告知贷款金额、期限及风险等关键信息。银行在未履行基本身份核实、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及风险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完成操作,程序合规性存疑。
随着时再仁的了解调查,发现河南农商银行存在贷后管理严重缺失。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为消费,事后时再仁了解得知,上述资金实际被李某挪用于投入沙场经营,银行对此未进行有效监控。
而这一切,都是自己多年调查了解的部分事实情况,河南农商银行方面至今没有向他直接告知并提供放贷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当事人”,落了“义务”却没有“权利”?
当被问及共同还款人资格审查标准时,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支行信贷员对时仁义称:“不需要审查,任何人都行,只要银行同意。”该信贷员同时表示,每笔贷款需经5级审批,“不符合条件不可能贷下来”。两种说法相互矛盾,令人生疑。
时再仁质疑河南农商银行:共同还款人资格到底需不需要审查?共同还款人需不需要被告知其中的权利和义务?难道国家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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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再仁表示,他还发现,河南农商银行系统(多由农信社改制而来)曾发生多起疑似利用特殊人群身份违规办理贷款的案例,如低保、智障人士“被贷款”或“被担保”等。这些事件共同指向贷款审批核心环节的风险管控问题。
比如,2010年、2012年,河南南阳唐河县农商行,一名智障者两年内两次“被担保”贷款共10万元,且两笔不良贷款过期多年;2018年,洛阳伊川农商行,一名享受低保的智障人士,名下突然出现36万元贷款,导致其低保面临取消;2019年,一位“从1数到10都困难”的低保户智障老人,被诱骗签名贷款15万元,钱被他人取走。老人反被洛阳嵩县农商行起诉,低保被冻结;2023年,郑州农商行违规转贷丑闻发酵,郑州育人教育集团员工“被贷款”负债累累。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明文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涉嫌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等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介入调查并进行处罚。
据介绍,气愤不已的时再仁已经反映给河南金融监管局。并提出自己的质疑。
时再仁的质疑,与时再仁一样对河南农商银行的有关质疑,包括被多家媒体公开对河南农商银行方面存疑报道,不止于上述,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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