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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一则未成年人违法的新闻。

据极目新闻报道:今年3月21日,宁夏银川一位小学生小泽(化名)独自骑电动三轮车外出玩耍。几名中小学生向他“借”车遭拒后,对小泽实施了持续的殴打、辱骂,还拍下了视频。更恶劣的是,施暴者胁迫小泽带路,多人进入其家中翻找财物。

家长报案后,警方锁定9名违法行为人。其中,8人未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1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目前,家长以“家中遭入室抢劫”为由再次报案,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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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人围殴一个小学生,结果却只是“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很多人觉得处理太轻了。

但说实话,这并不意外。

14岁以下未成年人嘛,大家都懂。

问题是,这类聚众施暴的主要成员,往往是累犯。

他们的家庭教育大多存在问题,否则也走不到这一步。

所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常常沦为一句空话。

在学校里,老师同样办法不多。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学生,连必要的惩戒都要缩手缩脚,稍有不慎就会触碰雷区。

于是,这些孩子照常上学,照常欺负人,直到毕业、成年,或者酿出更大的祸。

近些年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与这种“处理乏力”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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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让施暴者的家长承担民事责任——说白了,赔钱。

孩子伤了人,家长赔偿,既是对施暴方的惩戒,也是对受害者的救济,这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但问题是,碰到“不差钱”的家长,赔点不在乎;碰到“很差钱”的家长,想赔也没有。

可见,光靠赔钱并不完全管用。

那是不是就没办法了?也不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教育、公安、民政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都明确规定: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的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前,送学生去专门学校实行“三自愿”原则——必须同时得到学生本人、家长、原就读学校三方的同意。这导致大量“问题学生”或其家长拒绝签字,专门学校形同虚设。

而现行法律下,对于严重情形,不再需要学生或家长同意,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即可强制送读,程序上已不存在障碍。

当然,本案中的9名施暴者是否最终符合强制送读的法定条件,尚需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法评估,本文无意对个案下定论。

我们要讨论的,是一种屡见不鲜的现象:当一群未成年人反复施暴、欺凌他人,而家庭和学校均无力管束时,专门学校不应被遗忘。

04

可以想象,如果未成年人知道伤害别人就会被强制离开学校、离开父母、接受专门管理,心中自然会多一分敬畏。

那些娇惯孩子的家长,也不敢再肆意纵容。

即便有个别人仍然我行我素,将其送到该去的地方,对他人是一种保护,对施暴者本人是一种有效的教育与惩戒,对后来者也是一种警示和威慑。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们千万别忘了有个地方叫“专门学校”。

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送进去,既不影响其受教育的权利,又保障了其他人的安全。

最重要的是,及时约束、不让已入歧途的孩子把错误养大,这才是对他们真正的保护。

明珠絮语(ID:tsliuchanghai),以教师和家长的双重视角看教育,解答青少年和家长的教育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