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一则消息登上热搜:安徽阜阳一名服刑人员在狱中被捆绑约束后死亡,涉事狱警因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家属表示不服,坚持维权九年,最终等来检方重新认定为“非正常死亡”,案件发回重审,将于近期开庭。
很多网友看到这则新闻,第一反应是:人都死了,怎么才判八个月?为什么不能按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来判?
事情的经过远比想象中复杂,也远比想象中令人唏嘘。
转狱19天后突然死亡,遗体头顶有个“洞”
死者谢某中,1964年出生,安徽亳州利辛县人。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8月开始在巢湖监狱服刑。2010年,他被查出患有癫痫频繁发作伴精神障碍、胆石症,获得保外就医,后因违反相关规定,于2015年9月被重新收监。
2016年12月28日,谢某中从巢湖监狱调至阜阳监狱服刑。
仅仅19天后,2017年1月15日凌晨,谢某中的儿子接到消息:父亲在监狱突然发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前一个月,儿子刚去探过监,当时父亲身体还正常。赶到殡仪馆后,儿子近距离查看遗体时发现,父亲头顶正中心有一个直径约1厘米左右的“窟窿”,四肢存在淤青。他怀疑父亲在去世前遭受了虐待。
据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答复函,谢某中转入阜阳监狱后确实经历了不寻常的对待。
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6日,谢某中调入十四监区后,因不服从管理、骂人等行为,该监区政治教导员许某华安排值班罪犯对其捆绑约束。值班罪犯用自制约束带将谢某中双手、双脚、膝盖捆绑固定在病床上。1月7日曾短暂解除,但洗澡后又被继续约束,一直持续到1月10日上午才解除。1月15日凌晨,谢某中出现呼吸困难、抽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从“正常死亡”到“非正常死亡”,家属九年申诉路
事发后,阜阳监狱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中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是“系在自身多种疾病的基础上,癫痫发作引起心源性疾病恶化导致猝死”。2018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未发现监狱有虐待、体罚等违法行为,属于正常死亡。
儿子不接受这个结论。他持续向检察机关申诉,一告就是好几年。
2023年,事情出现转机。阜阳市检察院经复查确认,谢某中在监狱内遭到许某华的捆绑约束,决定对许某华提起公诉。2023年7月开庭,次月许某华因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但儿子仍然不满意。他认为检察院并没有改变父亲“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认定,继续申诉。2025年11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核实,正式认定谢某中系非正常死亡。2026年3月,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删除了此前“在自身多种疾病的基础上癫痫发作引起心源性疾病恶化导致猝死”的鉴定结论。
同时,阜阳市检察院在调查期间委托最高法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结论为:不排除谢某中被捆绑约束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捆绑约束可能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因素。
许某华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检察院根据新证据变更了起诉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颍东区法院重审。大河报记者获悉,案件将于4月23日开庭审理。
为什么只判虐待被监管人罪?
很多网友的疑问是:人都被捆绑了四天,最终死亡,为什么不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这涉及到《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罪名转化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条同时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虐待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伤残或死亡,在法律上就不再是“虐待被监管人罪”,而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刑罚也要重得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为什么法院一审仍然按照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八个月?
关键就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
本案一审阶段,公诉机关采用的死亡原因鉴定是“在自身多种疾病的基础上癫痫发作引起心源性疾病恶化导致猝死”。也就是说,根据当时检方采用的鉴定意见,法律上认为谢某中的直接死因是自身疾病发作,而捆绑约束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被确认。
在因果关系没有被认定的情况下,只能认定许某华的捆绑约束行为本身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罪,而不能直接适用罪名转化条款,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追究。
最高法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论证“不排除捆绑约束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在检察院2023年重启调查之后才得出的结论。当时一审已经判决。而这份新证据,直接导致了2026年3月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删除原鉴定结论,以及阜阳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转化条款怎么适用?
法学理论上有明确的划分。如果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地引起了被监管人伤残或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引起死亡的为故意伤害致死)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有重伤的故意,过失造成死亡的,同样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死亡也并非由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而是被害人自身身体状况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证据上无法证明虐待行为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可能停留在虐待被监管人罪,而不转化。
本案争议的核心就在这里。专家论证给出的是“不排除”因果关系,但“不排除”不等于“有直接因果关系”。重审的焦点,预计将集中在捆绑约束与死亡之间是否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删除原鉴定结论后,新的死因如何认定。
还有一点容易混淆:这个罪和普通“虐待罪”不一样
有网友可能会问:虐待罪致人死亡不是判七年吗?怎么这个只判八个月?
这里要分清两个不同的罪名。普通“虐待罪”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虐待被监管人罪”针对的是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普通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八个月的刑期,恰恰落在“三年以下”这个档位里——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许某华的虐待行为本身“情节严重”,但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同时认定死亡结果并非由虐待行为直接导致,所以没有适用转化条款。
案件还有悬念
4月23日的重审,将是这个案件九年来最关键的一次庭审。新证据、新起诉书、新的事实认定,都可能改变最终的判决结果。
家属的诉求很明确:希望法院全面认定死因,确认虐待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追究责任。而对于那些关注此案的人来说,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正义诉求,也关系到法律对特殊领域违法行为的态度边界。
九年的维权路走到今天,谢先生终于等到了重新开庭的机会。正如他自己所说:“从最初被认定为正常死亡到如今依法认定非正常死亡,这九年的维权路走得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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