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现金流#纳税时间

13号公告一出,建筑公司的现金流压力骤增,因为纳税时间大幅提前。尤其是有预收款的项目,不再是等实际干了活、开了票再缴税,而是看“实际开工日”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日”哪个更早。

举个例子,A建筑公司在2026年1月签约,合同总价5450万,预收了1090万工程款。合同约定2月开工,完成工程50%且验收合格后,结算含税进度款2725万元,优先由预收款冲抵。但实际4月才动工,6月结算50%含税进度款。(贴表)13号公告之前,咱企业1月份预缴20万,到6月份才需要按收的进度款缴税205万。但现在,合同约定2月开工,虽然没实际动工,但2月就应该缴税,而且还是就收到的全部预收款计算销项税。

整体税额没变,但企业在尚未收到足额工程款、甚至项目还没动工时,就要先垫付一大笔税款,现金流压力骤增。

所以新政之下,我们要将税务规划的节点,从“事后结算”大幅前置到“合同签订”和“收款管理”环节。唯有主动调整,精细化管理,才能在新的税收环境下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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