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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练某因怀疑其妻子应某与被害人马某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与马某相约在某小区附近见面,练某通知其表弟即被告人李某陪同前往。李某自行联系被告人陈某、华某前往,并告知二人听其指挥。到达现场后,李某从其驾驶车辆的后备箱中取出一把水果刀交给陈某备用、取出一根铁棍自持,等待马某到场。马某到达后与练某发生口角,练某端了马某一脚、打了马某一个耳光,并招呼李某等前来殴打马某。李某见状,向陈某、华某下达殴打指令,陈某、华某旋即追击马某,马某夺路而逃,在逃走过程中摔倒在地。陈某追上来后,使用水果刀砍伤马某的腿部、胳膊等处,华某对马某拳打脚踢,李某驾车赶上后使用铁棍殴打马某腿部等处并踢踹其后背。练某赶到殴打地点后,阻止李某、陈某、华某等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后李某、陈某、华某将马某带至某地附近,练某亦驾车前往。练某与马某交谈过程中,李某、陈某、华某再次殴打马某,后被练某再次阻止。事毕,练某要求李某、陈某、华某将马某送往医院救治,三人将马某带至医院门口后离开。后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关押于杞县看守所。经鉴定,马某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胸部损伤及左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面部、肢体挫擦伤、肢体创口、右胫骨骨折及双眼部、鼻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后四人家属均对马某予以赔偿,取得了马某的谅解。那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陈某、练某、华某对被害人马某的殴打行为应当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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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本案系因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事出有因,目标明确,被告人练某伙同被告人李某、陈某、华某对被害人马某进行殴打,伤害故意明显,并致被害人马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及轻微伤六处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多人对一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多人殴打了一人,犯罪后果均为导致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分析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即属于这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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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对原审被告人李某、陈某、练某、华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李某等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

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要的区别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斗殴行为较多地发生在公共场所,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由于行为人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破坏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罪则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本案案发地点确实处于繁华街道,属于公共场所,但是案发时间发生在凌晨3时许,当时行人、车辆都非常稀少。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李某、练某、陈某、华某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李某等为了教训马某而深夜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马某的身体健康,而非社会公共秩序。杞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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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某等的主观心态中没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另外一个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聚众斗殴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而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一般是伤害他人的故意,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本案起因系练某怀疑马某与其妻子应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练某与马某相约见面的主观心态是想解决问题。见面之前纠集李某时的主观心态是为了教训马某、防止自己吃亏。李某的主观心态是帮助其表兄练某教训勾搭嫂子的马某,陈某、华某的主观心态是帮助好友李某殴打他人。四人主观上均为伤害他人的故意,并没有抢占地盘、寻求刺激、报复他人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

三、本案不属于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想象竞合犯。

有人认为,本案中练某为发泄私愤、报复马某,纠集多人,李某等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同时亦构成聚众斗殴罪,属于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想象竞合。但是由于本案中李某等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故应当按照聚众斗殴罪对上述四人定罪量刑。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练某只是纠集了李某,事前对李某纠集陈某、华某并不知情。故本案不能认定为练某事前纠集多人。练某只是在打斗现场才发现李某又纠集了陈某、华某到现场。另外,本案因家庭婚恋纠纷引起,练某等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教训马某,防止马某再与应某联系,确系事出有因、目标明确。而且,本案案发于某日凌晨3时许,当时行人、车辆都非常稀少,谈不上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综合上述理由,本案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亦不属于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想象竞合。

因此,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于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至关重要。结合本案,基于李某等的主观心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本案宜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杞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杞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杞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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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杞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