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顾继宪律师。最近后台咨询中遇到了几位这样的工友们:他们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本该安心养伤,却因为单位发来的一条工资短信而彻夜难眠。
“顾律师,我平时一个月能拿七八千,怎么工伤在家休养,单位就给我发两三千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全都没了?”
今天,顾律师就要针对这个普遍存在的误区,给大家好好普个法:停工留薪期,绝不是只发基本工资!
法律规定:原待遇不变,不是底薪不变
很多单位的人事或老板会跟你说:“你都没来上班,没产生绩效,我凭什么给你发全额工资?给你发基本工资就不错了。”
这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实际上,这是违法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请注意这几个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律把你受伤这段时间,视同为你正常出勤。既然是正常出勤,你的工资结构就不应该发生任何改变。
您的“原工资”到底包括哪些钱?
很多工伤职工吃亏就吃在不知道“原工资”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绝不是合同上写的那个“基本工资”,而是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这个“原工资”是一个大包,它通常包括:
• 基本工资(底薪):这是最基础的。
• 绩效工资/奖金:这部分钱不会因为您没上班就归零。法律上的“原待遇”是指您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个平均数里已经包含了您过去获得的绩效和奖金。因此,单位直接停发或按“0绩效”发放是违法的,应按您受伤前的平均水平折算到每月发放。
• 各类津贴和补贴:比如岗位津贴、餐补、交通补、夜班津贴等。
• 加班费(需注意):需要特别说明,由于停工留薪期内您并未实际提供加班劳动,因此计算原工资平均基数时,一般不包含非固定的、超时工作的加班费。但如果您的加班费是固定、规律发放的(例如每月固定发放800元周末加班补贴),在连云港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纳入平均工资计算。
顾律师给您算笔账:
假设您在连云港某工厂上班,底薪2000元,加上绩效、津贴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000元(注:应发工资指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前的金额)。
如果您不幸工伤休养6个月:
• 按单位说法(只发底薪):2000元×6个月=12000元。
• 按法律规定(原待遇不变):6000元×6个月=36000元。
这一来一去,您就白白损失了24000元!这2万4千块钱,是您养伤、康复的救命钱,单位凭什么克扣?
停工留薪期,您还需要注意这三点
作为资深工伤律师,除了工资标准,我还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三个关键点,避免踩坑:
1.期限问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您的伤情严重,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延长期内,工资依然要全额发放。
2.谁来发钱:这笔钱是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不是社保局发的。所以,无论单位有没有给您缴纳工伤保险,这笔钱都必须由单位掏腰包。如果单位没买社保,他们不仅要支付您停工留薪期的全额工资,还要自掏腰包支付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工伤待遇。
3.评定伤残等级后:请注意,原工资福利待遇并非评残当天就停发,而是发放至评定伤残等级后的次月。之后,您将开始享受对应的伤残待遇,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具体待遇根据您的伤残等级确定)。
顾继宪律师的维权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单位只发基本工资的情况,请不要忍气吞声,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
1.申请工伤认定:确保您的工伤已经过人社部门的正式认定,这是主张所有工伤待遇的前提。
2.保留证据:收集好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您平时的真实收入水平。
3.书面沟通:尝试与单位沟通,明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补足差额。
4.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单位拒绝补发,或者态度强硬,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无小事,权益需争取。
顾继宪律师,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执业律师三重专业资格,专注疑难复杂工伤、交通事故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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