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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引 言
随着直播电商、短视频行业的爆发式增长,经纪机构(即MCN机构)和主播的纠纷,已经成为了网红经济里最核心的法律问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与抖音直播联合发布《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经纪机构行业发展报告(2024-2025)》显示,截至2025年5月,我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MCN机构数量从2015年的160家增至2.9万家。
从千万粉丝的头部主播,到只有几万粉丝的小主播,几乎每个主播,都和自己的MCN机构有过或大或小的矛盾。天价违约金、IP归属之争、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的争议、税务风波,这些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了悬在MCN和主播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本文将结合热点案例,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拆解MCN和主播之间法律争议。
一、MCN是什么?
MCN 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多频道网络),就是网红、博主、主播的线上经纪公司,专门对接内容创作者、短视频 / 直播平台与品牌方,帮达人做内容策划、拍摄运营、涨粉推广、直播带货、广告商务、合规管理等全流程服务,达人专心创作,机构负责变现与运营,双方按约定分成,是现在短视频与直播行业最主流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二、MCN和主播,到底是什么关系?
MCN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所有纠纷的核心基础。关系认定不同,适用的法律就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天差地别。同样是主播解约,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主播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可以离职,不用支付违约金;但如果被认定为合作关系,主播提前解约,就可能要支付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中,MCN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种: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其中最常见、争议最大的,就是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的认定。
(一)劳动关系:主播是MCN的“员工”,受劳动法保护
很多MCN机构在和主播签合同时,都会刻意回避“劳动合同”这个词,用“合作协议”“艺人经纪协议”来命名合同,但合同里的内容,却完全是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依然会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人身、经济上的依附性、从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核心标准。不管合同叫什么名字。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MCN和主播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看三个核心标准:
人身依附性:MCN对主播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比如合同里约定,主播必须每天固定直播8小时,每周直播6天,必须按时打卡,必须遵守MCN的规章制度,不能私自接商务,不能私自停播,MCN可以对主播进行罚款、批评等处罚。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
经济从属性: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MCN发放的固定报酬。比如MCN每个月给主播发固定的底薪,主播的直播收入、商务收入,都要先打到MCN的账户,再由MCN给主播发放,主播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经济上完全依赖MCN。
工作内容:主播的直播内容,是MCN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MCN的主营业务就是主播孵化、直播电商,主播的直播工作,就是MCN的核心业务,而不是临时的、辅助性的工作。
只要符合这三个标准,哪怕合同名字叫《合作协议》,法院也会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二)合作关系:主播和MCN是平等的商业合作,受民法典约束
绝大多数头部主播和MCN机构之间,都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头部主播有足够的话语权,不需要接受MCN的严格管理,双方是平等的商业合作,MCN提供资源、运营、商务支持,主播提供内容创作、直播服务,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双方是合作关系,主要看这几个特征:
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比如合同里没有约定固定的直播时间,主播可以自主安排直播时间、直播内容,MCN只是提供建议,不能强制要求主播直播,也不能对主播进行罚款、处罚。
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直播分成,没有固定的底薪。主播的收入,是按照直播收入、商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没有固定的底薪,收入多少完全取决于自己的直播效果,经济上不依赖MCN。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合作分成,而不是劳动报酬。MCN的主要义务,是为主播提供运营、商务、流量支持,主播的主要义务,是完成约定的直播内容,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共担风险。
如果被认定为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如果主播提前解约,就属于违约,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二者不同的法律后果
很多主播签合同时,根本不关心自己和MCN是什么关系,直到发生纠纷,才知道关系认定的重要性。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法律后果有着天壤之别,我们用一个表格,清晰地展示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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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给主播一个最重要的忠告:签合同前,一定要先搞清楚,你和MCN到底是什么关系。如果你是新人主播,MCN要求你每天固定直播、按时打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给你发固定底薪,那么你一定要要求签劳动合同,而不是合作协议,这样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你签了合作协议,哪怕你们之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你也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举证,非常被动。
相关案例
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6-07-2-483-001
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者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双方存在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MCN机构以签订的合作、承揽、经纪等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天价违约金的“魔咒”
如果你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MCN和主播的纠纷,会发现90%的案件,都是主播提前解约,MCN起诉主播,要求支付天价违约金,从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甚至有头部主播,被判赔上亿的违约金。
很多人会问:“主播只是提前解约,为什么要赔这么多钱?法院支持天价违约金的逻辑是什么?”
(一)法院支持天价违约金的核心逻辑:MCN的投入和预期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简单来说,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只要不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就会支持。而在MCN和主播的纠纷中,法院认定的MCN的损失,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实际投入的损失,二是预期利益的损失。
MCN的实际投入损失:MCN机构孵化一个主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包括运营团队、拍摄团队、剪辑团队的人力成本,流量投放、推广宣传的营销成本,直播间搭建、设备采购的硬件成本,还有商务对接、法务合规的成本。一个素人主播,从0到百万粉丝,MCN的投入往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果主播火了就解约,MCN的这些投入就打了水漂,这部分损失,法院会认定为MCN的实际损失,在违约金里予以支持。
MCN的预期利益损失:这是天价违约金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主播和MCN的合作协议里,都会约定合作期限,比如3年、5年,在合作期限内,MCN可以从主播的直播收入、商务收入里,拿到一定比例的分成。如果主播提前解约,MCN在剩余合作期限内的预期分成收入,就全部损失了。这部分预期利益损失,法院会结合主播的过往收入、粉丝增长情况、行业发展前景,予以认定和支持。
比如一个头部主播,过去一年的直播收入是1个亿,MCN的分成比例是30%,一年就能拿到3000万的分成。如果合作期限还有3年,主播提前解约,MCN的预期利益损失就有9000万,法院就会根据这个金额,酌定支持相应的违约金。
(二)违约金过高,主播能不能请求法院调低?
很多主播签合同时,根本没注意违约金条款,等到被起诉,才发现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是500万、1000万,远远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这时候,主播能不能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
答案是:可以,但有严格的条件。《民法典》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MCN的实际损失是100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200万,超过了损失的30%,主播就可以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整违约金,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MCN的实际损失有多少:这是最核心的因素,法院会要求MCN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投入、预期利益损失,如果MCN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法院会大幅调低违约金。
主播的过错程度:主播是恶意违约,还是有正当理由解约?如果主播是因为MCN拖欠分成、不履行合同义务解约,属于MCN违约在先,主播的过错程度很低,法院会大幅调低违约金,甚至不支持违约金。
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已经履行了多久的合同?主播已经为MCN创造了多少收益?如果合同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主播已经为MCN赚了很多钱,法院会调低违约金。
主播的获益情况和经济能力:主播在合作期间赚了多少钱?有没有能力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如果主播是新人,没赚到什么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却高达几百万,法院会大幅调低。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指导性案例189号】
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直播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李岑因与熊猫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合作熊猫公司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
(2)5000万元人民币;
(3)熊猫公司为李岑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主播李岑对此向熊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裁判要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三)主播如何避免天价违约金的坑?
给所有主播三个核心建议,帮你避开天价违约金的陷阱:
第一,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违约金条款,不要约定固定的天价违约金。很多MCN的合同里,直接约定“违约金500万”“违约金1000万”,不管你是新人还是头部主播,都一样。你一定要和MCN协商,把违约金改成“按实际损失计算”,或者“按已履行期间主播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比如“违约金不超过主播已获得总收入的2倍”,这样对你来说,风险会小很多。
第二,不要轻易违约,解约一定要有正当理由。如果MCN没有违约,你只是因为火了就想单飞,恶意违约,法院大概率会支持高额的违约金。但如果MCN存在拖欠分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推广义务、泄露你的个人信息等违约行为,你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法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
第三,解约前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不要自己随便发解约函,更不要直接停播、去别的平台直播。很多主播觉得,我给MCN发个解约函,合同就解除了,结果被MCN起诉,认定为恶意违约。正确的做法是,先找律师分析合同,收集MCN违约的证据,再通过律师发函,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IP归属之争——播的账号、人设、名字,到底是谁的?
如果说天价违约金是MCN和主播纠纷的“重灾区”,那么IP归属,就是双方纠纷的“核心战场”。在网红经济里,IP就是一切。一个千万粉丝的账号,一个深入人心的人设,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就是源源不断的财富。但绝大多数主播,在签合同时,根本没注意IP归属的条款,等到火了才发现,自己的账号、名字、人设,都归MCN所有,自己辛辛苦苦做起来的IP,最终却为别人做了嫁衣。
(一)账号归属:法院到底怎么判?
主播的抖音、快手、小红书账号,到底归主播所有,还是归MCN所有?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
法院认定账号归属,主要看三个核心因素,优先级从高到低:
合同约定:这是最核心的因素。如果双方的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合作期间,主播使用的账号,所有权归MCN所有,合作期满/解约后,主播必须把账号交还给MCN,不能再使用”,那么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就会认定账号归MCN所有。
注册主体和实名认证信息: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账号归属,法院就会看账号的注册主体和实名认证信息。如果账号是用主播的身份证、手机号注册的,实名认证也是主播本人,那么法院大概率会认定账号归主播所有;如果账号是用MCN的公司主体注册的,实名认证也是MCN,那么法院会认定账号归MCN所有。
实际运营和投入情况: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注册主体也是主播,但MCN为账号的运营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资源,账号的粉丝增长,主要是MCN的投入带来的,法院会怎么判?这种情况下,法院大概率还是会认定账号归主播所有,但会要求主播补偿MCN的投入损失。
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葛某飞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5-07-2-483-002
裁判要旨:
1.在确定网络主播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归属时,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归属。对于双方约定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违约事实和违约方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
2.对于双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这里要给主播一个忠告: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账号归属的条款。如果你是新人主播,MCN要求合同里约定账号归公司所有,你一定要慎重考虑。哪怕你和MCN解约了,账号归你,你也可以继续用,这是你最核心的资产。
(二)艺名/网名的归属:主播离职后,还能用自己的名字吗?
除了账号,主播的艺名、网名的归属,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多主播用自己的艺名做了几年,火了之后,和MCN解约,MCN却告诉她:“合同里约定了,艺名归公司所有,你以后不能再用这个名字直播了。”
那么,主播的艺名,到底能不能被MCN“拿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该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益(姓名权)为由在商标注册五年内主张该商标应宣告无效。
也就是说,主播的艺名、网名,和真实姓名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主播的人格权,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但如果主播和MCN的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艺名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归MCN所有,主播离职后不能再使用,这个约定有没有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艺名是主播自己的本名,或者和主播的身份高度绑定,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哪怕合同里约定了艺名归MCN所有,这个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姓名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让,主播离职后,依然可以用自己的本名直播。
如果艺名是MCN为主播设计的,和主播的本名没有关系,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艺名的商标权、使用权归MCN所有。这个约定是有效的,主播离职后,不能再用这个艺名进行商业活动,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三)人设的归属:能不能用法律保护?
除了账号和名字,主播的人设,比如“美食博主”“美妆达人”“农村生活博主”,能不能归MCN所有?主播离职后,能不能继续用同样的人设直播?
这是网红经济里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人设本身,是一种内容创作的风格和定位,不能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保护,也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归MCN所有。主播离职后,依然可以用同样的人设、同样的风格创作内容,只要不使用原MCN的账号、艺名,不抄袭原有的作品,就不构成侵权。
比如一个主播,在MCN的时候,是做农村美食人设,和MCN解约后,换了个账号,依然做农村美食内容,这是完全合法的,MCN不能起诉她侵权。因为人设本身,是一种思想和创意,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你不能把“农村美食”这个创意,据为己有。
但这里要提醒的是,如果主播的人设,是通过特定的剧情、台词、视觉形象固定下来的,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里约定,合作期间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MCN所有,那么主播离职后,就不能抄袭、复制这些作品,否则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五、MCN和主播的“雷区”——这些行为,不仅是违约,还可能违法犯
很多MCN和主播,只关注合同里的利益分配、违约金条款,却忽略了很多行为,不仅是违约,还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最终人财两空。
(一)税务问题:主播偷税漏税,MCN有没有责任?
2021年,头部主播薇娅,因为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罚款13.41亿,全网封禁,彻底退出了直播行业。此后,雪梨、林珊珊等一大批头部主播,都因为偷税漏税被处罚。税务问题,已经成为了悬在主播和MCN头上最危险的利剑。
主播的直播收入、商务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45%。很多主播为了避税,会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经营收入等方式,偷税漏税,而很多MCN机构,会为主播提供避税方案,甚至帮助主播虚开发票、虚构业务。
这里要明确两个核心的法律责任:
主播是纳税义务人,偷税漏税,首先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人会疑惑,如此严重的偷逃税行为,为什么薇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核心原因有两点:
一是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初犯免责"条款。
二是她没有"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历史违法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MCN机构如果帮助主播偷税漏税,会构成共犯,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MCN是主播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会被税务部门处罚;如果MCN为主播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帮助主播偷税漏税,会和主播一起,构成逃税罪的共犯,面临刑事处罚。
(二)虚假宣传、带货售假:主播和MCN的连带责任
直播带货里,虚假宣传、带货售假,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很多主播为了卖货,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销量,甚至卖假货、三无产品,最终被消费者起诉,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简单来说,主播在直播间里卖货,就是广告代言人,如果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主播要和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主播,要求赔偿。如果主播明知是假货,还在直播间里售卖,销售金额达到5万以上,就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而MCN机构,作为主播的合作方,从直播带货里获得了分成收益,也要对主播的虚假宣传、售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MCN明知商家卖假货,还安排主播带货,会和主播、商家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三)竞业限制:主播离职后,能不能去别的平台直播?
很多MCN的合同里,都会有竞业限制条款:“主播在合作期满/解约后2年内,不能在其他平台直播,不能和其他MCN机构合作,否则就要支付违约金。”很多主播签合同时,没注意这个条款,解约后去了别的平台直播,结果被MCN起诉,要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那么,这个竞业限制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认定,还是要看双方的法律关系:
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期限最长2年,公司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个月给主播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双方是合作关系:竞业限制条款,是双方平等协商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哪怕MCN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只要主播违反了约定,去了别的平台直播,就要支付违约金。
六、MCN和主播,不是对立的,而是共生的
网红经济的本质,是信任经济。一个主播能火,离不开自己的内容创作和个人魅力,也离不开MCN机构的资源投入和专业运营。MCN和主播,从来都不是对立的,而是共生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但现实中,绝大多数MCN和主播的纠纷,都是因为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把权利义务说清楚,没有把IP归属、利益分配、解约规则、违约责任这些核心问题,白纸黑字地写明白。MCN想着“先把主播签下来,以后再说”,主播想着“先签了合同,火了再说”,结果等到双方有了利益冲突,才发现合同里全是坑,最终对簿公堂,两败俱伤。
对于MCN机构来说,不要想着用“霸王条款”绑定主播,不要想着把主播的IP全部据为己有。只有尊重主播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和主播实现长久的合作。毕竟,主播才是IP的核心,没有主播,MCN的投入就毫无意义。
对于主播来说,不要想着“火了就单飞”,不要无视合同的约定,更不要触碰税务、虚假宣传这些法律红线。签合同前,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把合同里的每一个条款都看清楚,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好自己的核心IP。毕竟,你的名字、你的账号、你的人设,是你在这个行业里最宝贵的财富。
网红经济的风口,已经从野蛮生长,走向了合规发展。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MCN和主播相互尊重、平等合作,才能实现真正的双赢,才能在这个风口里,走得更稳、更远。
作者简介
路正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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