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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年,某基层法院就陈某与余某乙、万某某等人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某乙归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万某某对其中1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余某乙等未履行义务,法院立案执行。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4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2年,申请执行人陈某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调查发现,余某乙曾于2006年3月以自己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人身保险,并持续缴纳保费。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余某乙作为投保人在该两份保单项下的保险权益。

2023年1月,余某乙死亡。案外人余某甲(系余某乙子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两份保险在投保时均已明确指定受益人为余某甲,现余某乙死亡,保险金应给付给指定受益人,不属于余某乙的遗产,法院无权冻结,请求解除冻结措施。

法院经听证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认定余某甲异议成立,中止对该两份保单保险权益的执行。

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生前购买的人身保险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在被执行人死亡后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并可以被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人身保险金与遗产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等情形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反之,如果保险合同明确、有效地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应当给付给受益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本案中,余某乙于2006年投保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填写受益人为余某甲,该指定合法有效。余某乙死亡后,该两份保险产生的保险金依法归属于余某甲个人,而非余某乙的遗产。申请执行人主张以该保险金清偿余某乙生前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有人混淆“保单现金价值”与“身故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生前解除合同时可退还的金额,在投保人生前可成为执行标的;但一旦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该权益转化为保险金,归属权转移给指定受益人,法院不得继续执行。

二、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保险金归属

执行程序的核心是准确识别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或虽原属被执行人但依法已转移给第三人的财产,均不得纳入执行范围。

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通常重点核实:保险合同是否明确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权利、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本案中,余某乙死亡后,法院审查了保险合同原件、缴费记录、死亡证明等证据,确认受益人指定清晰无争议,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因此,该保险金不属于余某乙的遗产,法院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作为遗产处理,可用于清偿债务。该意见与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精神一致。

三、受益人的救济途径

当法院对被执行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权益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时,受益人认为保险金依法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保险合同、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

本案中,余某甲及时行使异议权,提交完整证据,法院依法支持其请求,裁定中止执行。这一结果既符合保险法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对指定受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律师寄语

人身保险兼具保障与财富传承功能。我国现行法律以“是否指定受益人”为界限,划分了保险金的归属路径: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属于受益人,不进入遗产范围,债权人无权就此受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投保人而言,如果希望身故后的保险金确凿地归属于家人而非被用于清偿债务,务必要在投保时明确、规范地指定受益人。对于受益人而言,一旦保险金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完整证据。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不能当然认为债务人名下的所有保险金均可偿债,应首先审查保险合同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讨论的是被执行人死亡后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与被执行人生前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属于不同法律范畴。实践中具体案件细节千差万别,建议当事人就具体问题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读者提供不同的观察视角。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切不可盲目参照。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本所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