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要迟到了赶不上打卡,要不找人代劳?代打,小心工作下线。近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6月,小张入职某公司,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2023年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客服岗位。2024年3月至4月,公司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手册》,明确实行考勤打卡制度,严禁代打卡或技术代打卡,委托或替他人打卡属严重违纪,公司可予以辞退。小张签字确认已签收并知晓全部内容。同年5月,公司在工作群再次提醒,代打卡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补偿,并告知忘记打卡可走异常审批流程,无需代打卡。但小张仍心存侥幸,自2024年2月起便多次委托他人代打卡。公司通过考勤APP后台核查发现,其打卡记录对应的设备码与本人手机设备码不符,据此查实了其代打卡的事实。尽管公司已多次提醒相关规定、明确代打卡的违纪后果,小张在6月、7月期间仍屡教不改,继续委托他人代打卡。公司与小张沟通时,小张辩称“是忘记打卡才请同事帮忙”,但对代打卡事实予以认可。9月底,公司在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后,向小张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小张对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后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补发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职工大会审核通过,内容合法有效,且小张已签收确认,应当知晓其中关于“代打卡属严重违纪、可予以辞退”的规定。小张在知晓该规定后,仍多次实施代打卡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存在过错。同时,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就代打卡事实与小张沟通核实,且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解除程序合法,故小张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本案中,根据公司系统休假记录及邮件说明,可以认定原告剩余年休假2天,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张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21.88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