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据上海市总工会,广西南宁一员工黄某的公司位于20楼,早高峰期间电梯经常爆满,黄某为了不迟到准时打卡,特意反向下楼到负二楼乘梯,不料途中在负一楼意外踩空摔倒,致右脚踝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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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初同意申报工伤,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公司反悔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为由撤销认定,黄某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受伤系上班预备性行为,地点为工作场所合理延伸,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市政府及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不予认定工伤,各方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应立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解释,以“工作原因”为核心,综合保护职工权益。认定如下:一、工作原因:黄某为快速到岗选择合理路径,步行乘电梯属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二、工作时间:8:30进入大楼为满足考勤提前到岗,属工作时间前后合理时段;三、工作场所:办公楼大厅、电梯、负一楼等系上班必经区域,为工作场所合理延伸。综上,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及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及人社局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