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等相关精神,结合《西安地区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西房金管发〔2020〕2号)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监督和管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管理与运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属于个人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部分商业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参照缴存单位账户管理的方式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等资料,并同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已在公积金中心建立职工账户的,应沿用已有的账户,并将原账户按要求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进行缴存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确定月缴存金额,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参照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 30日)职工缴存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金额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调整一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汇缴或按年预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中心从其签约的银行借记卡中按月足额扣划缴存资金并计入个人账户;选择按年预缴的,应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办理渠道自主缴存,其缴存资金到账后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定期扣划日前存入足额款项,并确保借记卡可以正常使用。因借记卡账户余额不足、被挂失、冻结、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扣划失败而导致公积金连续缴存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扣划失败之日(含)起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公积金的,其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自停缴之月起(以按月扣款未成功或按年预缴已超当月的)连续6个月(含)未正常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并恢复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自开立个人账户当月起连续6个月(含)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转移、销户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再次申请缴存时应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其中,变更银行借记卡信息的,应当重新授权借记卡发卡银行从借记卡中扣划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异地转入或异地转出手续。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执行。
第三章 提取及贷款使用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时,其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时,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所需材料等参照公积金中心现行提取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由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继续缴存申请退出缴存协议的,个人账户封存后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西安地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满足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收入以月缴存金额10倍作为基准参考。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流程及审批标准等,以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为准。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内,可以申请将月缴存额变更为贷款月还款金额,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签约冲还贷,确保缴存、还款不受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有哪些?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我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平台的快递外卖、家政服务、餐饮业服务、网约车驾驶、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灵活就业且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等。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无户籍限制?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只要在全国范围内无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无论是本市户籍人员,还是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以及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申请缴存。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
答: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一类储蓄卡(当前仅为建设银行,后续随业务逐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到西安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服务网点、办事服务大厅业务柜台申请开户。开户登记成功后,还应通过手机银行APP签约《银行代收业务扣款授权协议》并开通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账户住房公积金协议扣缴功能,才能确保按月汇缴或按年预缴住房公积金。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离职的职工能否缴存?
答:(1)若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可申请将原单位已封存的个人账户转入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办理个人账户启封、银行一类储蓄卡账户协议扣缴签约等手续后才能灵活缴存。(2)在西安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原有个人账户已注销的,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开户和缴存。
5、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或年缴存金额如何确定?答: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申请开户、启封、缴存信息变更时,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和月缴存金额,月缴存金额应保留到十位取整。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参照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缴存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年预缴住房公积金的,年缴存金额等于月缴存金额的12倍。以2026年4月至6月新开户缴存为例,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西咸新区执行的月缴存金额下限标准为220元、上限标准为7620元。
6、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变更月缴存金额和缴存方式?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缴存信息变更业务,对月缴存金额、缴存方式、个人手机号码等缴存信息进行变更。其中:月缴存金额可根据自身收入变化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调整变更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期间内,灵活就业人员未主动调整的,原月缴存金额符合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上下限标准的,可以继续沿用。若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由西安公积金中心按照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自动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金额按月汇缴或按年预缴。例如:2025年度新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存金额下限标准210元缴存,遇到2026年7月1日起月缴存金额下限标准统一调整为226元时,则西安公积金中心按政策及协议约定将其原月缴存金额210元自动调整为226元,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自动调整后的月缴存金额下限标准226元缴存住房公积金。
7、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协议扣缴方式为主,协议扣缴的缴存日一般为当月16日或23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相关协议约定在缴存日之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本人签约的银行一类储蓄卡账户,西安公积金中心根据其选定的按月汇缴或按年预缴方式,从其签约的银行一类储蓄卡账户余额中扣取相应资金(不足额不扣款),缴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卡号变更、月缴存金额变更等情形,导致16日协议扣缴失败则23日再次协议扣缴,当月已汇缴的不再重复扣缴。
8、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渠道?
答: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开户、个人账户启封、个人账户封存、缴存信息变更、补缴等业务,暂只开通线下业务柜台办理渠道,线上业务办理渠道待后通告。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申请材料,到西安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建设银行服务网点、办事服务大厅业务柜台办理。
9、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如何提取?
答:灵活就业人员有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提取将以签约冲还贷作为唯一方式,直到贷款结清为止。
10、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办理贷款,怎么办理提取?
答:灵活就业人员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现行提取政策办理。其中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每月可无条件自由提取,选择非销户提取的需留存三个月缴存额。
11、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办理贷款,退出缴存协议怎么办理提取?
答:灵活就业人员,账户明细全部属于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办理销户提取。若有单位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参照现行提取政策办理销户。
1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流程及审批标准等,以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为准。
1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1)采取按月汇缴方式缴存公积金的,申请贷款时须按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2)采取按年预缴方式缴存公积金的,申请贷款时,其预缴对应的缴存月份应累计满6个月。例如:职工2026年4月18日开户,并一次性预缴2026年4月至2027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在2026年9月1日之后申请公积金贷款。(3)职工由单位缴存或其它缴存类型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但需符合按月连续足额缴存的要求。例如:2026年1月原单位为职工开户并缴存当月公积金,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至2026年5月,2026年6月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并缴存6月份的公积金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4、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收入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基数(按实际月缴存额的十倍测算)小于等于个税起征点(当前5000月/元)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高于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能够反映其实际收入的近6个月银行流水或个税纳税证明,如无法提供的,收入以个税起征点为准。
15、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签约冲还贷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签约冲还贷的,或贷款发放后签约冲还贷的,签约后,系统会根据其月还款额,自行调整该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当月还款额有小数时,月缴存额调整向上取整。调整后的月缴存金额不超过当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上下限标准。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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