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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本来就是员工的,凭什么退?

这句话你赞同吗?

不管你赞不赞同,四川这个案例很有意思。

阿花在 2021 年 1 月 11 日到 2021 年 7 月 19 日期间休产假,一共 188 天。

产假期间,她拿了两笔钱:一笔是公司发的六个月产假工资,共 23957 元。

另一笔是2021年4月2日发下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费用,共 20982.72 元,其中:生育津贴 15982.72 元,生育费用 5000 元 。

也就是说,阿花在产假期间,不仅领了公司发的产假工资,还把生育津贴一并拿走了。

到了 2023 年 2 月 28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来公司在接受相关检查时,才发现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则有问题。于是 2023 年 12 月,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阿花退还 15982.72 元生育津贴。

仲裁委没受理,理由是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公司不服,直接起诉。

一审法院先把这个问题的性质说清楚了。

法律上,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当然要保障其产假待遇。但这里有个关键:

生育津贴本身,就是对产假期间工资的一种替代性、补偿性安排,不是说你休产假,就能同时拿一份完整工资,再加一份完整生育津贴。

法院引用了四川本地规则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核心意思其实就一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不等于工资和生育津贴双份全拿。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补差。

但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阿花产假期间,公司已经按月给她发了工资,后来又把生育津贴一并发给她,这属于重复发放。

阿花不服,上诉时主要说了三件事。

第一,她说公司 2021 年 4 月就把钱打给她了,如果公司觉得不该发,当时就该知道,现在 2023 年底才起诉,已经过时效了。

第二,她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是一个东西。工资是公司发的劳动报酬,生育津贴是社保待遇,来源不同,性质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她认为,公司既然明知道自己已经拿了生育津贴,还照样把整段产假工资都发完了,那就属于公司自愿同时发放,现在反悔,没有道理。

这些说法,听起来也很有道理。

但二审法院最后还是没支持。

二审法院把问题说得更直接。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四川当地规则,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津贴,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

法院的意思其实是:生育津贴不是额外奖励,更不是白送的一笔福利。

它本来就是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保障的一部分。

既然这样,就不存在「一边发足工资,一边再完整拿一份生育津贴」的道理。

至于阿花说公司是自愿发放,法院也没采信。

阿花认为,公司 2021 年 4 月就知道发了钱,怎么能拖到 2023 年、2024 年再追?

但法院最后还是站了公司。

二审认定的逻辑是:公司直到 2023 年 8 月,因纪检自查要求,才系统发现这类生育津贴和工资重复发放的问题。

随后在 2023 年 12 月就起诉了,时间上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说白了,法院在这里采的是一种相对宽的认定思路:不是按「钱打出去那天」算,而是按「公司真正发现权利受侵害」来算。

这个点,其实是本案里最容易引争议的地方。

因为换个思路,完全有人会说:你自己发的钱,怎么能说两年后才知道?

但至少在这起案子里,法院接受了公司的解释。

最后,二审维持原判。

阿花退还公司 15982.72 元生育津贴。

案号是:(2024)川16民终483号。

这起案子,对企业和员工都挺有提醒意义。

对员工来说,不要以为只要钱进了账户,就一定稳了。

如果那笔钱本身属于重复发放,又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单位自愿额外支付,后面被追回,不是没有可能。

对企业来说,也别觉得法院支持追回,你就可以随便乱发。

这种事本质上还是管理漏洞。

尤其在生育津贴发放路径越来越复杂、各地规则又不完全一样的情况下,HR 和财务如果不把规则对清楚,最后很容易演变成:钱先发了,人离职了,关系闹僵了,再回头追。

这其实是最难看的局面。

生育津贴不是奖金,产假工资也不是可以无限叠加的福利。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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