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看到公司工资晚发,第一反应就是:你没按时发工资,我就可以被迫离职,再拿经济补偿金。
这话,方向没错。
但法院,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看法。
江苏高院这个案子,非常有意思。
江某和公司签过劳动合同,约定发薪日是每月 15 日到 25 日。
但公司直到 2023 年 3 月 31 日,才支付了江某 2023 年2月的工资。
也就是说,这笔工资确实晚发了。
江某于是抓住这一点,主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逻辑,看起来没毛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5)苏民申5434号 裁定里却又一样的解读:
公司虽然迟发了工资,但这次迟发有客观原因,公司当时存在搬迁情况;同时,从主观上看,公司并没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工资的恶意;再从时间上看,这次迟发还没有严重到足以迫使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所以,江某想拿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依据不足。
法院引入了两个判断:有没有主观恶意;迟发的程度,够不够严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写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法律写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没有写「金额很大」,也没有写「必须恶意」。
但到了实务里,法院显然不是机械理解,法院是在继续往下问:这次晚发,到底是故意不发,还是客观迟发?
这次迟发,到底是一般瑕疵,还是严重到足以逼员工走人?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裁判思路。
公司说自己当时正在搬迁,江某主张人事部门曾告诉他,是领导授意不正常发工资。
但这个说法,江某没有证据证明。
于是法院最后采信的是公司版本:有迟发,但不是恶意欠薪。
法院还特别强调了一点:这次虽然晚了,但还没严重到足以迫使江某解除劳动合同。
说白了,法院的潜台词其实就是:晚了几天,不好,但还没坏到可以直接撬出一笔经济补偿金。
很多网友很不服的:到底拖多久,才算「严重」?
这也是这个案子最麻烦的地方。
因为法院没有给出一个非常清晰的天数标准。
不过,从企业端看,这个判决也不是「工资可以随便晚发」的许可证。
千万别误会。
法院这次没支持员工,不是因为企业一定没错,
是因为法院认为:这次迟发有客观原因,公司没有证据显示恶意拖欠,时间上也没到特别严重的程度
也就是说,这类案子能不能扛住,看的不是一句「只晚了几天」,是:
为什么晚,怎么晚,晚到什么程度。
这个案子里,除了经济补偿金,江某还主张一笔奖金归个人所有。
法院也没支持。
因为相关审批材料和项目表显示,这笔「拓展渠道奖励」本来就是按规定给渠道的,列入项目资金,不属于江某个人奖金。
所以法院最后干脆说:既然你的主要给付请求都不能成立,那么你和集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混同用工,其实都不影响本案结果了。
这句话也很典型。
主请求站不住,后面的很多争论,法院就懒得再展开了。
这起 (2025)苏民申5434号 裁定,至少说明了一件事:工资迟发,不等于当然可以拿经济补偿金。
法院现在看的,已经不只是「有没有迟发」,还会继续看:有没有恶意,有没有正当理由,迟发是不是严重到足以逼迫员工离职。
这个案子对企业来说,也是个提醒:别以为法院这次没支持员工,你以后就可以随便晚发工资。
因为一旦你晚发得更久、次数更多、理由更烂,这套说法,未必还能保得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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