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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员工看到公司工资晚发,第一反应就是:你没按时发工资,我就可以被迫离职,再拿经济补偿金。

这话,方向没错。

但法院,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看法。

江苏高院这个案子,非常有意思。

江某和公司签过劳动合同,约定发薪日是每月 15 日到 25 日。

但公司直到 2023 年 3 月 31 日,才支付了江某 2023 年2月的工资。

也就是说,这笔工资确实晚发了。

江某于是抓住这一点,主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逻辑,看起来没毛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5)苏民申5434号 裁定里却又一样的解读:

公司虽然迟发了工资,但这次迟发有客观原因,公司当时存在搬迁情况;同时,从主观上看,公司并没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工资的恶意;再从时间上看,这次迟发还没有严重到足以迫使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所以,江某想拿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依据不足。

法院引入了两个判断:有没有主观恶意;迟发的程度,够不够严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写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法律写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没有写「金额很大」,也没有写「必须恶意」。

但到了实务里,法院显然不是机械理解,法院是在继续往下问:这次晚发,到底是故意不发,还是客观迟发?

这次迟发,到底是一般瑕疵,还是严重到足以逼员工走人?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裁判思路。

公司说自己当时正在搬迁,江某主张人事部门曾告诉他,是领导授意不正常发工资。

但这个说法,江某没有证据证明。

于是法院最后采信的是公司版本:有迟发,但不是恶意欠薪。

法院还特别强调了一点:这次虽然晚了,但还没严重到足以迫使江某解除劳动合同。

说白了,法院的潜台词其实就是:晚了几天,不好,但还没坏到可以直接撬出一笔经济补偿金。

很多网友很不服的:到底拖多久,才算「严重」?

这也是这个案子最麻烦的地方。

因为法院没有给出一个非常清晰的天数标准。

不过,从企业端看,这个判决也不是「工资可以随便晚发」的许可证。

千万别误会。

法院这次没支持员工,不是因为企业一定没错,

是因为法院认为:这次迟发有客观原因,公司没有证据显示恶意拖欠,时间上也没到特别严重的程度

也就是说,这类案子能不能扛住,看的不是一句「只晚了几天」,是:

为什么晚,怎么晚,晚到什么程度。

这个案子里,除了经济补偿金,江某还主张一笔奖金归个人所有。

法院也没支持。

因为相关审批材料和项目表显示,这笔「拓展渠道奖励」本来就是按规定给渠道的,列入项目资金,不属于江某个人奖金。

所以法院最后干脆说:既然你的主要给付请求都不能成立,那么你和集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混同用工,其实都不影响本案结果了。

这句话也很典型。

主请求站不住,后面的很多争论,法院就懒得再展开了。

这起 (2025)苏民申5434号 裁定,至少说明了一件事:工资迟发,不等于当然可以拿经济补偿金。

法院现在看的,已经不只是「有没有迟发」,还会继续看:有没有恶意,有没有正当理由,迟发是不是严重到足以逼迫员工离职。

这个案子对企业来说,也是个提醒:别以为法院这次没支持员工,你以后就可以随便晚发工资。

因为一旦你晚发得更久、次数更多、理由更烂,这套说法,未必还能保得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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