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在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以已重刻公章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原公章已作废为由,主张原公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其依据是认为原公章已失去对外代表公司的效力,合同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那么,重刻公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后,原公章所签合同还有效吗?
最高院2021年《徐州汉天传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重刻公章并在公安机关备案,仅产生内部管理与行政公示效力;原公章在签约时若为真实有效、签约人具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原公章所签合同依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不能仅以重刻备案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本案焦点问题为,汉天公司重刻公章并备案后,原公章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仍对汉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汉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此前将公司真实有效的尾号5853公章及个人名章交由渴望公司控制;后陈某以印章丢失为由登报声明作废,并在公安机关重刻新章备案,但未向工商部门报备新印模,也未有效通知交易相对人东富中心。东富中心签订《保证合同》时,已审查盖有汉天公司原公章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样本,尽到合理形式审查义务,主观为善意。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规定、《九民纪要》第41条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二条,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核心载体,认定合同效力核心看签约时盖章人是否有代表权/代理权、相对人是否善意,而非仅以公章是否备案、是否重刻为准。公司重刻备案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能对抗已形成的善意信赖。
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重刻公章并公安备案,不当然溯及否定原公章此前签订合同的效力;只要签约时原公章真实、签约人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原公章所签合同依然有效;仅完成重刻备案而未完成完整公示(登报+工商备案+通知相对人),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
此外,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相对人信赖是商事裁判的重要原则。从本案案情看,东富中心基于原公章的权利外观善意签约,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原公章已被控制或作废;汉天公司仅以重刻备案、内部管理为由抗辩,不足以否定《保证合同》效力。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有效、汉天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充分;汉天公司关于原公章所签合同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公章重刻与公安备案,不能直接否定此前原公章签订的有效合同。判断原公章合同效力,核心看签约时公章真实性、签约人权利外观、相对人是否善意。公司若要切断原公章效力,需完成“登报公示+公安备案+工商报备+定向通知相对人”的完整程序。遇到相关纠纷,应重点审查相对人善意与审查义务,而非仅以重刻备案抗辩;建议公司健全公章全流程管理制度,避免因公章管理与公示瑕疵引发重大法律风险,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精准维权。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