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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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借人要求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则以自己未实际收款、未使用资金、仅为挂名签字为由提出抗辩,其依据是认为合同无效后,还款责任应由实际收取、使用款项的主体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名义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院在《山东朗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林艺光、青岛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借贷合同无效后,名义借款人未实际收取、占有、使用借款,仅为挂名签字、充当居间介绍角色,且出借人明知真实借款关系发生在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返还责任由实际取得、使用款项的主体承担。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仅在协议上签字的名义借款人林艺光,是否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朗园公司、林艺光、海裕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形式上列明林艺光为借款人、海裕公司为担保人。但协议明确约定借款优先由海裕公司以项目销售款偿还,朗园公司可直接收取海裕公司销售回款;案涉130万元借款由朗园公司直接电汇至海裕公司账户,林艺光自始至终未经手、未使用该笔款项;海裕公司当庭自认其与朗园公司系企业间资金拆借,林艺光仅为双方借贷的居间介绍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后案涉企业间拆借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朗园公司诉请林艺光与海裕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核心是确定谁实际取得、占有、使用了案涉款项,而非仅依据合同表面记载的签字主体确定责任承担者。

从以上条款和案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借贷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应以“实际取得财产”为核心认定责任主体;名义借款人未实际收款、未占有使用款项、未从借贷中获益,且出借人明知其仅为挂名、真实借款关系发生在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返还责任;实际用款人作为款项的实际取得和使用者,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

此外,认定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责任,应穿透合同外观,结合合同约定、款项交付、实际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真实意思综合判断,不能仅以合同上的签字身份定责。从本案案情看,林艺光仅在协议上签字,未参与款项流转、未使用款项、未从中获益,且朗园公司明知真实借款关系发生在其与海裕公司之间,林艺光仅为居间介绍人,其不符合承担返还责任的法定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若判令林艺光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充分;最高院再审改判林艺光不承担责任、由海裕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借贷合同无效后,名义借款人并非必然承担还款责任,也非当然免责。判断其是否担责,需结合款项流向、实际使用情况、出借人是否知情等综合认定。切勿随意为他人挂名借款,若确需作为名义借款人,务必留存未收款、未用款、出借人知情的相关证据,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责任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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