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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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地边界、权属范围等争议作出处理,其依据是认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乡镇政府具有法定处理职权。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

最高院2020年《豆永乐、窦文庄乡政府再审案》中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范畴,乡镇政府无行政处理职权,仅可进行调解;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

本案焦点问题为,豆永乐等人因承包地边界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能否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原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请求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同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系基于集体土地承包取得使用权,因承包地边界、范围产生纠纷,权利来源是土地承包合同,而非土地所有权或原始使用权争议,故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非土地权属争议。

从以上法律规定与裁判精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乡镇政府无处理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乡镇政府不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仅能进行调解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2.区分核心标准:权利来源是关键 —— 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为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土地所有权、未发包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才属政府处理的权属争议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3.维权路径法定:当事人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行政处理,应按法定途径维权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此外,法律对两类纠纷设置了不同救济渠道。从本案裁判逻辑看,若将承包经营权纠纷按权属争议要求政府处理,会混淆法律适用与救济路径;乡镇政府越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依法撤销。因此,当事人以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要求乡镇政府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应引导其通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

周军律师提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争议,乡镇政府仅能调解、无权行政处理。维权时应先区分纠纷性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边界、合同、流转等纠纷:走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路径;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可先向乡镇政府申请解决,仍有争议再走法定程序。遇到此类纠纷,切勿盲目要求政府处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区分纠纷类型,选择合法维权路径,避免程序空转与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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