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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黎某均在微信中玩某款游戏,且二人均在同一个“团”中。案发前,被害人黎某系该“团”的“团长”,因被告人靳某借用,被害人黎某将自己微信号的账号、密码以及游戏中的支付密码(与微信支付密码相同)提供给被告人靳某。后被告人靳某利用被害人黎某上述微信信息资料,将被害人黎某微信号绑定的储蓄卡中人民币49150元分七次转至其微信里,并全部提现到银行卡中后挥霍。后被告人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那么,本案中被告人靳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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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微信支付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本案中,被害人黎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了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权,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议,在收到微信支付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靳某虽然获取了被害人黎某的微信账号、密码等信息,但其并未改变微信与银行卡之间原始绑定的关键信息,其只是利用了上述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协议以及微信本身的支付功能将被害人黎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出,故被告人靳某的行为并未跟信用卡直接相关联,亦未妨害到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靳某在明知被害人黎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黎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提现,并更改了涉案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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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中被告人靳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靳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只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而将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更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故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为盗窃罪,其他冒用行为均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靳某并未盗窃被害人黎某的银行卡,而是使用被害人微信的支付密码直接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中转款,系一种以真实卡主的身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符合“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靳某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只有行为人针对信用卡实施相关行为才构成此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靳某并未冒用银行卡主的真实身份,其行为并未直接针对信用卡本身,而是利用了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原始绑定协议,将钱款转至本人微信之中,这就类似于行为人将他人微信的“零钱”转至本人处一样,应当定性为盗窃罪。巩义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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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微信支付是以微信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此情况下,真实银行卡主基于微信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在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对微信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完成了授权,只要这种授权或者绑定关系没有被人为改变,被告人的行为还是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未直接针对与之绑定的银行卡本身。在本案中,被害人黎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了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权,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议,在收到微信支付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靳某虽然擅自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但其并为改变银行卡与微信之间的原始绑定关系,故银行卡仍是在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支付,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被骗,被告人的行为未直接跟银行信用卡相关联,亦未妨害到信用卡的管理。

因此,被告人靳某在明知被害人黎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黎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提现,并更改了自己的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巩义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巩义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巩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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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巩义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