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最近,我在广东办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涉案金额300多万元。在没有退赃、没有取得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我们成功打掉了所有销售金额,最终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五万元,当事人再过一段时间就能出来了。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一月,当事人的父亲从湖北专程赶来找到我,说他儿子已经被批准逮捕了。此前家里已经委托过一位律师,但还是希望我能介入,帮孩子争取早点出来。听他讲完案情,我一开始兴趣不大:第一,这确实是一个有罪案件,辩护空间主要在于如何争取罪轻;第二,比起我之前办过的案件,这个涉案金额不算高;第三,家属的付费预期比较低,意味着我很有可能要“自带干粮打游击战”。在第一次沟通后,我拒绝了委托。
过了半个月,家属又来找我,老人诉说着生活的不易,说孩子已经订了婚,就盼着能早点出来把婚事办了。我心里一软,最终还是接下了这个案子。从去年二月到这个月判决下来,一年多的时间里,案件经历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法院审判阶段又两次延期,开了两次庭。控方始终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为什么会这么久?因为我们在每一个环节都在抗辩、争取,而控方也寸步不让,双方你来我往,对抗自然就漫长。
涉案金额300多万元,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罚金通常也要一百万元起步。我一开始制定的辩护策略就是“打金额”。在销售金额方面,依据现有证据不足、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将所有销售金额打掉。在未遂金额方面,对仓库内查获的现货,尽可能扣减部分不打算出售的商品,主张当事人对这些商品没有销售故意,不应计入销售未遂金额。
为什么销售金额证据不足?这个案件有一个很典型的问题:真假混卖。当事人开了几个网店卖鞋,店铺页面和商品介绍中都没有出现涉案注册商标,但知识产权打假人在其中一个店铺下单后,发现收到的是印有注册商标的假鞋,于是报案。据当事人供述,只有当客户主动问起这个品牌的鞋子时,他才会发这种鞋,其他情况都是卖同款式的白牌鞋或自有品牌鞋。
我们提出不能基于主观推断,把店铺内所有销售金额都认定为假鞋的非法经营数额。更何况,举报人只是在一家店铺的一个链接里下单,怎么能以偏概全,把几个店铺的所有鞋子都认定为假鞋?后来控方换了个思路,以仓库扣押的鞋子为样本,与店铺内销售的款式逐一核对,只要能对上款式的,就认为该款卖的是假货,后来这个思路也被我们否定了。
控方又提出,当事人在口供中曾自认卖了大约60万元的假鞋。但我们查阅卷宗发现,当事人在多份口供中提到的销售金额并不一致,有的说80万,有的说70万,有的说100多万——相互矛盾,而且都只是估算,表述为“某某金额左右”。我们指出,单凭口供不能定罪,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控方于是再换思路,试图通过调查上家,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或账单等书证来查证假鞋的进货金额,但调查发现,上家非常狡猾,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最终,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法院将所有销售金额剔除,只认定了仓库扣押鞋子的金额,以犯罪未遂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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