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居民蔡婉君与安徽广德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德公司”)之间的16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引发关注。蔡婉君一方在提出上诉请求的同时,更就一审判决书中的多项事实认定与审理程序提出公开质疑,列举了九大疑点,恳请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予以关注核实。

案件回溯与上诉核心

上诉人蔡婉君诉称,其曾向被上诉人广德公司出借多笔款项,本金合计160万元。为证明借贷关系,其提交了加盖广德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记载该笔债务的公司内部科目余额表等证据。然而,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以蔡婉君“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160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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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婉君不服该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请。除在上诉状中详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等理由外,其代理方近日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指出了判决中存在的诸多具体问题。

公开质疑的“九大疑点”

蔡婉君一方现就(2025)浙1003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以下九点疑问:

一、 事实认定矛盾:

1. 关键证据“原件”已提交却称“无原件”:判决书称蔡婉君提交的“2018年底财务报表及短期借款分户表”因无原件不予认可。但据称,该原件已在诉讼中依法提交,且判决后经律师与法院核实,确认原件已存档于案卷中。此记载被指与事实严重不符。

2. 借款记账凭证编号张冠李戴:判决称2011年8月25日桂绍江与蔡婉君的两笔借款“记账混同”。经查公司原始凭证,两者凭证编号分别为36号和181号,清晰独立。该事实认定被指存在明显错误。

3. 对已决债权事实考量不足:涉及案外人陈根法的100万元借款,已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且本息已于2026年2月履行完毕。该款项已计入公司总账,且同样无直接银行流水。一审判决对此已决事实及履行情况未予充分考虑。

二、 关键证据采纳与认定:

4. 重要书证未获实质分析:蔡婉君为证明款项来源,提交了其向浦发银行贷款8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原件,但判决书被指未对该组证据进行实质性分析或说明不采信理由。

5. 辅助证据效力被忽视:蔡婉君方提交的卢祥星工作日记(拾获件),其中记载的借款信息与公司账目部分记载可相互印证,但判决未予采纳且未阐明理由。

6. 关联性证据未作依据:由广德公司提交的2016年5月5日《股东会决议》,明确了部分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且相关事实已在本次诉讼中得到确认。该决议内容应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未被重视。

7. “类案不同判”的疑问:在王阿顺诉广德公司的另案(2017浙1003民初7840号)中,涉及60万元借款,黄岩区法院在无直接打款流水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并已执行。本案情形类似,但证据认定标准似乎不一致。

三、 法律背景与程序问题:

8. “责任包干”性质认定争议:一审判决涉及2010年至2013年的“责任包干”经营模式。广德公司称当时将人事管理等权利授予责承包干人。但蔡婉君方指出,该期间公司财务、仓库等核心岗位均由股东派驻,权限有限,认为此经营模式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无直接关联,不应作为否定其主张的依据。

9. 庭审程序紧凑引质疑:2026年3月4日下午,法院在短时间内连续送达《质证认定清单》和《质证通知书》,并要求在约2小时内完成质证。然而,质证程序结束后仅约1.5小时,法院即作出了本案判决书。如此短暂的间隔,引发了对合议庭是否对当庭质证情况进行了充分评议的合理性质疑,认为可能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呼吁关注与核查

蔡婉君一方表示,以上九点疑问,直接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的准确认定与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他们相信司法公正源于对事实的细致探查与对程序的严格遵守,故将疑点公之于众,恳请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并依据事实进行客观核实与报道,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司法公信力。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将如何审理并回应这些疑点,将成为本案后续发展的焦点。(法治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