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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县新台子镇东孤家子村村民裴某才,因一起颇具争议的水库承包合同案件卷入纠纷。他持有2018年 5月18日至6月14日往返珠海的机票及住宿凭证,能证实案发时段本人身处千里之外。但该案审理中,法院结合在水库周边走访获取的垂钓人员证言,认定其在此期间每日于水库收取鱼票,案件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矛盾。
这场跨越多年的维权之路,让一位普通农户从安心承包、足额投入,到遭遇单方违约、被迫撤场,最终不仅64 万余元养殖损失未获支持,反而被判向违约方支付10万元,再审申请亦被驳回,十年心血付诸东流。
十年依规履约:安稳经营多年 却遭单方解约被迫离场
2008年6月1日,裴某才与刘某签订水库承包协议,承包铁岭县懿路水库从事渔业养殖,承包期限10年,总费用60万元,双方按约履行多年,合作平稳。
2015年3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水库养殖鱼类购买协议书》,约定合作延续至2018年5 月31日。协议明确,裴某才负责鱼苗投放、饲料投喂、成鱼捕捞,每年向刘某支付承包费,并供应1000斤鱼、30张钓鱼票。
协议签订后,裴某才陆续投放鱼苗,持续投入成本,用心经营水库养殖事务。不料2016年5月,刘某单方面提出解除承包协议,不再接收裴某才缴纳的承包费用,并要求其限期离场、清理水库内养殖的鱼类。即便会损失当年的承包收益,刘某仍坚持收回水库的经营管理权。
彼时裴某才投放的鱼苗尚处生长期,无法立即捕捞变现。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裴某才被迫于2017年7月1日提前清库撤场,将渔船、渔网等全部生产设备运走,彻底退出水库经营。
剧情反转:撤场后被起诉 被判赔付10万元
裴某才离场短短一个月后,刘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裴某才支付 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两年承包费12万元,另有2000斤鱼类折价款 1.2 万元、60张钓鱼票折价款14.4万元,各项诉求金额合计近28万元。裴某才随即依法提起反诉,主张刘某存在单方违约行为,诉求对方赔偿自身养殖经营各项损失合计 64.3 万元。一审法院起初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发回重审,整体审理走向出现新的变化。2018 年6月14日,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水库实地走访,采集了垂钓人员董某、金某的证人证言。二人陈述,其长期在该水库垂钓,期间鱼票费用均由裴某才现场收取。
法院据此认定,认为裴某才自2017年7月1日离场之后,仍实际管控水库并享有经营收益,因此判定其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关费用。最终一审判决,由裴某才向刘某支付酌情减免后的两年承包费10万元及对应利息,免除鱼款折抵,同时驳回裴某才全部损失赔偿诉求。
案件关键疑点:千里之外的时空事实争议
裴某才表示,案件审理结果的关键证人证言,与他提交的客观不在场证明,存在难以化解的事实矛盾。判决文书记载的证言取证日期为2018 年6月14日,而裴某才所持有的机票、住宿等完整凭证可以证实,其在2018 年 5月18日至6月14日期间,他全程身处珠海市,并未返回铁岭本地。
珠海与铁岭相距数千公里,客观上不存在同一时段身处两地的可能性,自然也无法在铁岭水库日常收取鱼票费用。庭审过程中,裴某才还提交了多名当地村民及水田管理人员的证言,用以佐证自2017年6月底后,他已撤出全部生产设备,水库已不归裴某才管理,已被刘某收回管理。
该水库实际由刘某负责经营管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全面封库,并张贴封库公告及警示标识,明确禁止一切垂钓活动。但在6月14日法院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相关钓鱼人员的证言显示,水库岸边仍有人员垂钓,相关表述提及水库由裴某才管理,并由其收取垂钓费用,该内容既不符合水库封库的管理规定,也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
裴某才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均未被法院采纳,未采纳理由为属于“传来证据,且相关证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审理已查明,刘某率先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属于违约在先。可最终判决结果却截然相悖:持续守约投入经营、被动撤离场地的裴某才,不仅近 64 万元的经济损失未得到支持,反而需向违约方支付10万元,再审程序维持该判决结果。
农民追问:经营履约反遭损失 正义与契约该如何安放?
“我一直依照合同约定开展养殖经营,也按时缴纳承包费用,是对方先行违约,拒收费用并要求我离场。”“那段时间我人在珠海,两地相距遥远,客观上根本无法返回铁岭,更不可能每日在水库收取鱼票。”“我提交了完整的出行凭证,却未被采纳,对此我始终难以理解”!
多年来,裴某才持续申诉,却始终未能改变判决结果。这位农户倾尽全家心力投入水库养殖,依规履约经营近十年。在遭遇甲方单方终止协议后,他被迫提前清塘离场,多年投入付诸东流。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还需为自身并未实际经营、未使用水库的时段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的初衷,本是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规制违约行为。但在这起案件中,违约方未承担相应责任,守约方却负债离场。由此也引发诸多思考: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人证言,为何能够成为案件裁判的关键依据?普通农户合法的经营投入与实际损失,又该如何得到合理保障?契约精神如何落地,司法公正如何切实彰显,才能真正为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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