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结合2026年3月已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医药领域的反腐工作全面升级,行业规则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以往通过“带金销售”获取收益的方式已基本失去生存空间。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数额加情形”的双重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在医疗领域,行贿金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并同时满足五种特定情形之一(例如涉及医疗领域、或向三人以上行贿),即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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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金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并伴有特定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医药行业而言,行贿金额超过10万元、涉及医疗领域且行贿对象在三人以上,就很容易触发“情节严重”的刑事门槛,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显著上升。
在追责方面,新规进一步收紧了单位犯罪的定义。

《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如果行贿行为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决定,并且利益归单位所有,则直接认定为单位行贿。对此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量刑幅度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营销人员、财务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成为风险最高的三类岗位,责任追究向上延伸,反腐行动已进入“斩首时代”。
政策方向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行贿案件仅占12.3%。如今明确要求“行贿受贿一起查”。医药代表和企业高管将同步面临追责。

仅仅做到形式上的合规已不足以规避风险,只有实现实质合规才是出路。处罚手段涵盖刑事追责、信用惩戒、联合惩戒以及通过降价修复市场信誉等多种方式。
行业需要清醒认识到,原有的商业模式必须改变。依赖“带金销售”驱动增长,等同于承担刑事风险。那些只注重合同和发票等形式合规的做法,反而可能成为认定单位犯罪的证据。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企业将被禁止参与集中采购,并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医药行业已没有侥幸的空间。监管思路正从“重处罚”转向“重预防”,从“查个人”转向“查单位”,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

行业需要彻底转型,放弃带金销售,回归学术推广和价值创造,建立真正有效的合规体系,这才是长期生存和发展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