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行贿的人将钱送到受贿者手中后,不管所托的事办没办,这个钱都会成为赃款,在查处贪官时,会将赃款没收。
但很多时候,如果行贿者许诺的钱尚未送达受贿者手中时,这个钱还是行贿者自己的钱,算不上赃款。
然而,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5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新规下,这个局面要改变了。
这份司法解释共24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
通俗地说:钱还没送出去,或者送出去又被退回来,只要被认定为贿赂款,哪怕它此刻还躺在你的银行账户、保险箱甚至家人名下的理财产品里,国家照样有权追缴。
这是我国反腐史上第一次将“赃款”的认定边界,从“已收受”向前推进到“意图行贿且资金已分离”的阶段。
为什么这条规定如此之狠?因为它背后,是数百年反腐逻辑的一次根本性调整。从封建王朝时代的腐败,再到近年来的雅贿、股权贿,历史反复证明:只打击受贿者,不真正惩处行贿者,腐败就很难根除。
过去之所以“一手硬一手软”,原因有三:行贿人常是关键的污点证人,执法上倾向轻判换线索;行贿款一旦送出就难以认定,证据天然偏向受贿方;官员是体制内,行贿人是体制外,政治成本不同。
但这条线其实十年前就已画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限制行贿从宽空间,2021年修正案(十一)明确行贿罪情节档次,2023年修正案(十二)大幅提高对非公职人员行贿的刑罚,2024年“受贿行贿一起查”机制深入铺开——直到2026年这份《解释(二)》,完成了技术性闭环。
新规的狠劲不仅在于追缴未送出的钱,还体现在多条技术性规则上:收受股票按实际获利或市场溢价认定,原始股代持不再安全;字画珠宝按市场价或实际支付金额就高认定;生态环境、医疗教育等八大领域,单位行贿20万即可认定“情节严重”。所有技术性迂回,几乎都被封死。
而对行贿人来说,这意味着什么?过去的行贿像一门风险可控的生意:事不成,钱退回来,船过水无痕;事成了,钱送出,就算投资。无论成败,资金总量守恒。
但从5月1日起,这笔账变成了单向的:送与不送,送成与没送成,钱都回不来了。以前送钱是投资,今后送钱是沉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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