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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6年2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

本次行动聚焦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六个关键环节,重点打击以下10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养殖环节

1. 违法用药——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化合物,或违规使用禁用兽药、人用药。

2. 非法处置病死畜禽——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非法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二)屠宰环节

3. 私屠滥宰——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点),从事非法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俗称“黑屠宰点”)。

4. 注水注药——在屠宰前或屠宰过程中,向畜禽体内注水、注入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胶状物。

5. 屠宰病死畜禽——明知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仍进行屠宰、加工、销售。

6. 违规出证——屠宰、销售未佩戴畜禽标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虚开、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验讫印章及标志。

(三)无害化处理环节

7. “调包”或流向餐桌——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通过虚假处理、调包等方式,使病死畜禽重新流入市场。

(四)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环节

8. “黑作坊”“黑窝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

9. 滥用添加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过量亚硝酸盐、色素等),或非法添加硼砂、甲醛、工业染料等非食用物质。

10. 掺杂掺假、销售问题——销售使用鸡肉、鸭肉、猪肉等低价肉,冒充牛肉、羊肉、驴肉等高价肉;或用劣质冻肉、过期肉翻新加工后销售;用碎肉重组、注胶注水肉制品冒充“原切肉”“纯肉”。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走私冻肉、病死畜禽肉、注水肉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火锅店、烧烤店、牛肉馆等)采购、使用上述问题肉品,或以假充真、误导消费者;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肉制品。

二、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含养殖场、屠宰场、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商超、冷库、餐饮单位、网络平台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一)严把原料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二)严把生产关。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真实标注产品信息,杜绝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

(三)严把销售关。不得销售来源不明、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肉制品,主动下架、召回问题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置情况。

三、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对通告发布后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从严惩处:

(一)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实行从业禁止: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严格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四)公开曝光警示:对典型案例,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鼓励社会监督与举报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从业人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实举报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我们承诺:

(一)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报复: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渠道及联系方式

1. 昆明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871—65658044;

信函投诉举报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沣誉路金殿青龙山9号;

邮编:650225,注明“昆明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收。

2.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871—63326913;

邮箱:kmsjyz@163.com;

信函投诉举报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民航路417号环村路五里多农博广场(拓东大城2期商务区)S3栋2层 ;

邮编:650500,注明“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收。

3.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0871—12315或12315微信小程序;

信函投诉举报地址:昆明市滇池路38号昆明市市场监管局;

邮编:650034,注明“食品生产处”收。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编辑:杨晨

编审:林帅超

终审: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