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第一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一投资公司起诉某食品公司使用“某鹅王”侵权,要求后者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某食品公司在某投资公司申请注册前已先使用“某鹅王”标识并进行宣传推广,双方管理人员此前存在接触,某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受邀参加某食品公司的烧鹅品鉴活动。某食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申请注册“某鹅王”商标。某投资公司明知该情况仍抢先一日于2024年1月12日申请注册同类商标,注册后亦未实际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原告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求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一审判决驳回该某投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文/记者:刘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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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