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您把卡给我保管,我来照顾您”
一句承诺
换来的是老人的全部信任
——银行卡、存折、密码、现金
可当老人被送进养老院
女儿却迟迟不肯
归还剩下的30万余元钱款
还说“这是赠与”
这笔钱
到底是保管,还是赠与?
近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涉养老钱的保管合同纠纷案。
马老太(88岁)与石某系母女关系。2024年5月,石某以照料养老为由,让马老太将银行卡交由其保管,马老太遂将放有多张银行卡、存折及密码的包交给石某。后石某未履行居家养老承诺,将马老太送至养老院。期间,马老太向石某交付现金48万元,石某还先后从马老太的银行账户取现、支取本息共计73万余元,合计121万余元。
马老太提出返还请求后,石某仅通过儿子归还90万元,但拒绝承认和返还剩余款项。
协商无果后,马老太无奈诉至法院,试图追回自己的养老款。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银行卡及部分款项交给被告进行保管,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案涉款项属于保管的财产。
从社会生活经验来看,老人将财产交给子女,主要目的是子女在为老人需要发生支出时取用方便,子女理应妥善保管,子女不能因此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返还马老太30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本案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本案的关键是准确界定老年人向子女交付大额存款的法律性质。老年人往往出于信任将银行卡、存折、现金交由子女保管,通常未签订书面协议,容易在保管、赠与、借贷之间产生争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立足老年人的真实意愿,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
老年人将毕生积蓄交给子女,目的大多是方便晚年就医、生活支出,而非无偿赠与。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赠与、借贷等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这既是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现实需要,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被告先后作出多种陈述,从否认取款到主张赠与外孙,再到辩称报酬,表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明确子女作为保管人负有忠实保管、及时返还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案裁判引导树立“保管非占有、赡养是义务”的法治与道德观念,倡导家庭成员间以诚相待、以亲相护,推动形成孝老敬亲与守信践诺的良好家风,让司法裁判既有力度,更显温度。
来源:金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薇婷
责编:俞萝寅
审核:陈建军、洪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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