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反腐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人皆须引起重视。
今年5月1日起,由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正式实施,点名对医疗等领域的单位行贿罪从重处罚,同时提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和医药反腐持续深入,受访业界观点认为,今后,针对医疗器械企业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行为,涉案企业不仅可能面临巨额行政处罚,还可能因单位行贿罪“入刑”乃至被从重处罚。与此同时,普通医生作为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认定“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将降至3万元,医药反腐将从紧盯“关键少数”逐渐迈向“全覆盖”的新阶段。
第一财经梳理发现,近年来,对于行业企业要求医院必须购买其“捐赠”仪器所用试剂耗材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大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商业贿赂”论处,也有一些“超低价中标”的案件被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张炜表示,免费投放的设备是医药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将设备投放与试剂耗材采购进行捆绑,其锁定试剂采购量的行为剥夺了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还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
张炜表示,此类医疗设备“进院”模式还可能伴随着规避招投标程序、以形式性低价中标但通过后续交易安排锁定收益等情形,可能涉及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在今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后,行业企业“超低价中标”的行为也将迎来更严监管。
“一是在财政审查方面,依据《通知》,对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等情形将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并在现场提供成本测算,不合理则作无效投标;二是评审委员会负责现场审查,评审中还会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考量。”周围说。他认为,在《通知》实施后,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效能会更进一步,即由财政统筹采购规则与处罚,市监查处捆绑销售等商业贿赂,卫健督导医疗机构规范采购。
“更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即将于5月1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可能会彻底改变此类行业乱象的追责格局,‘行政处罚了事’将成过去式。”邓勇说。
周围解释称,过去,企业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案件中,涉及的刑事案例主要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在2026年5月1日施行的《解释(二)》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刑点降至3万元,这将显著增加对于临床医生等非公职人员的刑法威慑;同时,“医疗”成为单位行贿入罪从重处罚的领域,单位行贿认定标准也得以明确化。此外,变相利益输送纳入打击范围,追责时效可倒查5年,重大线索上溯20年。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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