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细细勾勒,人人都是传奇。“历史缝隙里的人”旨在调动史料,打捞历史夹缝中的跌宕人生。

在当代中国,公务员考试一直是大学生们找工作时的热门选项,部分职位录取难度极大,若有幸能得录用,不啻于百万军中取上将首级。而喜欢“考公”,并非今天才有的特例,从孔子时代,人们就有“学而优则仕”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在中国古代,进入官僚队伍不仅意味着获得了稳定的生活待遇,还意味着享受着多种政治特权,因此普通士子才会勤学苦读,希望跻身其中,实现阶层跃迁。

然而考取功名何等之难,不但需要杀出州县考试的重围,即使到了中央,还要经过礼部试与殿试层层选拔才能最终获取功名。可以想象,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需要付出怎样的代价,才能为家里某位有天赋的学子提供一路科考的支持条件。于是,对于更多稍有文化的人而言,出任吏职或许才是性价比更高的归宿。问题在于,在古代很多王朝,官、吏是殊途的,即一旦进入吏途,就意味着与官途绝缘,不能再参加科举考试,获取功名。

不过,元朝的官吏选拔制度较为特殊。在这个朝代里,官吏并无截然分割的界限,吏员可以通过资历年限获得出身,进入官途,且占比较高。这无形当中会推高吏人的社会地位,当然也就使得更多“考公”无望的士子转入胥吏岗位,吏职竞争之激烈由此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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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壁画中的官员形象

母丧丁忧未终制

倒霉的裴从义如果早一点意识到,背后有无数双眼睛死死盯着他的岗位,他无论如何也不应如此大意,以致落人口实,失去一份不错的吏役工作。

与大多数出现在《元典章》诸恶篇中的胥吏不同,裴从义是个勤勤恳恳、老实巴交的吏人,既没有做过什么惊天动地的伟业,也干不出比偷鸡摸狗更为出格的坏事。裴从义在当时的湖北道宣慰司担任令史一职,宣慰司是从二品衙门,地位颇高,如果按照元世祖忽必烈定下来的法规,裴从义只要坚持在令史任上圆满完成考核,就可以获得“出职”资格,直接叙正八品官。

看惯帝王将相史的读者或许会对正八品“卑职”嗤之以鼻,但这样的官阶放在现实生活中,又是多少人穷尽一生才能奋斗得到的终点。正当裴从义按部就班工作时,一个意外情况出现了。延祐元年(1314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裴从义的继母杨氏去世,但直到半年后的延祐二年(1315年)四月初九日,裴从义才收到讣音。问题在于,杨氏是裴从义的继母,不是生母,裴从义是否仍需要以儿子的身份奔丧丁忧

答案是肯定的。裴从义生活在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在位的时代,这位皇帝因自幼多读儒释经典,早年与李孟等儒士交往而“通达儒术”,多次表达“修身治国,儒道为切”,“儒者可尚,以能维持三纲五常之道也”等治国思想,因此与大多数元朝皇帝相比,元仁宗的施政理念多有融合儒家礼法的倾向。在他统治期间,元朝科举考试得以恢复,且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考试使用四书五经,答案标准则“以程子、朱晦庵注解为主”,正式将理学学说定为国家选拔人才的标准。不仅如此,元仁宗还组织人将《尚书》《大学衍义》等儒家经典翻译为蒙文,颁赐蒙古贵族,希望他们能够从中学习汉人治国理政的优秀经验。

在这种政治氛围下,儒家礼制自然也就加速渗透到元朝各类法律规范中。那么,根据儒家礼制,凡父亲明媒正娶的妻室,则为子女合法合礼的继母,继母在世,子女需侍奉如亲生母亲,继母逝去,子女也当以生母之礼行丧礼。就在裴从义丧母前两年,陕西行省就出了一件与此相关的公案。皇庆元年(1312年),三原县县尹张敏在任期间,继母党氏身亡。张敏可能担心自己的前程,于是以“耽误官事”为借口,向上打了个报告,询问是否需要回家丁忧。上级不知因何故没有回复他的询问,因此张敏也就没有回家丁忧,直至案发。监察御史、刑部和礼部官员皆认为,张敏的继母党氏系其父张世英以礼求娶,因此在礼法上,张敏对党氏应尽之孝,“义同亲母”。最后,他们给了张敏一个“有伤风化”的评价,将张敏革去现任,杂职内降等叙用。

张敏的案子作为通例,经中书省下发到各个行省,又由行省分别转致下属各宣慰司、路总管府等,因此裴从义在丧母前,大概已经接触过这份通例。回家丁忧,意味着需要解除现职,这对尚未“出职”、仍在吏役上摸爬滚打的裴从义而言,无疑是职业生涯的一大挑战,但碍于法律规定,他只能卸任归家,丁忧守丧。两年多后的延祐四年(1317年)二月十四日,裴从义重新到岗,竟然幸运地再次在原来的宣慰司衙门里谋得一份令史的差事。

但好景不长,就在交接工作后不久,裴从义就收到了一个名叫“孙弘恭”的人向山南江北道廉访司发出的举报。举报称,裴从义未按礼制规定为继母守丧丁忧,拟应终制时间为二十七个月,但从其母亡日起算的话,裴从义仅丁忧二十六个月又二十二日,尚有未终制时间八日。廉访司是元朝设立在地方上的监察机构,直属于中央御史台或地方行御史台,有权力纠察百官违法之事,因裴从义所在机构是湖北道宣慰司,因此孙弘恭便向负责该片辖区的山南江北道廉访司提起举报。孙弘恭的举报奏效了,廉访司官人认为,虽然仅差八日,但裴从义没有严格按照时间完成丁忧,其违法行为构成“冒哀公参”,应予褫夺现职。

裴从义以为区区八日能够侥幸混过,不成想他手中这个肥差早已为千万人盯上,自己反倒因此疏忽,遭受了一些无妄之灾。

冒哀公参代价

何谓“冒哀公参”?顾名思义,即冒着亲丧的哀情而继续参与公务,这种行为在中国古代是违反礼制的行为。中国古代奉行严格的礼法秩序,亲属之间用丧礼中的五服关系来确定亲疏,按丧服规格不同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每等对应的服丧时间不同。其中,“斩衰”是关系最近的亲属所穿丧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制作的,以表沉重哀痛,其服丧时间也最长,虽常泛言“守丧三年”,实际则为不包括闰月在内的二十七个月。在服丧期间,孝子应当披麻戴孝,严禁作乐忘哀,饮酒食肉,释服从吉。到了丧期第二十五个月,孝子需要进行大祥祭,此后则进入“禫服”阶段,除去丧服,但在此期间依然要遵守丧期大部分生活作息要求。只有等到满二十七个月禫祭完成后,才能完全走出丧期,恢复正常生活。

即使在“禫服”阶段,守丧的孝子也不允许提前工作,参与公务。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父母丧禫制未除”皆不许冒哀求仕,违者要“免所居之一官”。未满二十五月称为“正丧”,正丧期内如冒哀求仕,科罪更重,不仅要处三年徒刑,其行为性质更被定性为“十恶”中的“不孝”,终身将与仕途无缘。若是在大祥祭后才有冒哀求仕的行为,则量刑得以稍宽,无须认定为“不孝”,但仍要处徒刑一年,从中可以看到“出礼入刑”在唐朝法律中的贯彻施行。

元朝立法大抵继承《唐律》遗绪,将“求仕”改称“公参”,是因为元朝官吏同途,一定程度上此二词所指代的行为已经比较趋近,因此对“冒哀”行为的科罪不仅影响官员求仕,也同样影响吏人公参。尽管早期没有明文规定丧制,但到了至大四年(1311年),元仁宗即位时便以诏书宣布更化新政,其中之一款就明确强调“官吏丁忧,已著令典。今后并许终制,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尽管仁宗的即位诏也确定了“夺情起复,并蒙古、色目、管军官员不拘此例”,但裴从义显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可以“不拘此例”的情形,其行为毫无疑问触犯了元朝法律规定。

但裴从义并非毫无抗辩空间,毕竟《唐律》之于元朝只有借鉴之用,不必然需要一五一十地严格遵守。案中廉访司官便提出质疑:至大四年圣旨的明文规定只提及父母丧需丁忧二十七个月,却没有言明这二十七个月是从父母去世的“亲殁日”起算,抑或从子女听闻讣音的“闻丧日”起算。最终,刑部稽诸典籍,确定了以“闻丧日”为丁忧起算日期。经过计算,裴从义无论以“亲殁日”抑或“闻丧日”起算,其丁忧时间均未满二十七个月。即使将唐代“不合计闰”的规则排除,“通闰”计算的丁忧时间依然未满二十七个月。

不过,元朝法律规定本身终究存在不可执行的漏洞。在“无法可守”的情况下,元朝司法实践更多地采取一种折衷的调和处理模式,即在以往所谓“旧例”的基础上参酌定罪,并根据案情轻重加减比附。裴从义的案子暴露了元朝法律的缺陷,也使其从“通例未定”中看到了为自己减轻罪责的曙光。

刑部所检出的“旧例”,是“臧荣不丁父忧”一案,其事由一个名叫“刘浩然”的人在延祐元年前后向江西廉访司告状而案发。案中,吉州路知事臧荣在父母病故后,不等服阕终制,就隐匿哀情前去吉州路之官,最终为人揭发。“匿不举哀”属于严重违反礼法的行为,臧荣“匿丧”的情形要比裴从义更为严重,因此刑部对他的处理依据,是元贞二年黄州路录事司判官靳克忠闻丧不赴的先例。案中,靳克忠闻知父亲身故,非但不立刻奔丧,还多方措置矫饰之词,推脱不肯前往,最后被判处笞四十七下,解职,一年后方许降等叙用的处罚。臧荣的做法与靳克忠一致,因此也受到同样的处罚。

裴从义的情形与臧荣、靳克忠等迹近而有所不同,毕竟他并未“匿不举哀”,而是在临近丁忧结束才提前“预选求仕”,更兼彼时元朝关于丁忧期限的立法尚不完善。最终,刑部在参考臧荣例的基础上,对裴从义作出宽大处理,只以笞二十七下,解除现职为处罚。有意思的是,刑部并没有要求裴从义像臧荣等人一样“一年后方许降等叙用”,而是允许裴从义在解除现职后“别行求仕”。换句话说,裴从义可以重新到官府衙门里谋求吏职,只是还能不能谋得宣慰司令史这种具有“远大前程”的职位就不得而知了。

仕进难似上竿行

裴从义最终成为历史的匆匆过客,没有再出现在史料记载中,百字判例也仅仅仓促勾勒其一生中某个不光彩的时刻。细究其事,裴从义提前“冒哀公参”,大概是有意为之,因为释服从吉乃丧礼大事,需经诸多礼仪后方可确认丧期结束,一般不会出现日期计算错误这种低级错误。其有意为之的背后,大概与元朝吏职的激烈竞争不无关系。

正如前述,元朝官吏并不殊途,吏人能够在积累一定工作年限后通过“出职”获得官品。元朝名流姚燧曾言:“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卫 ,一由儒,一由吏。由宿卫者,言出中禁,中书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则校官及品者提举、教授,出中书;未及者则正、录而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县,十九有半焉。”这段话的意思是,元代的仕进之路主要有三条,其一是充任怯薛宿卫而得官,这条路主要是为背景雄厚的“大根脚”贵族准备的,普通人几乎无望。其二是成为读书人,这条路可以获得学官之类的身份,有可能通过建言献策获得朝廷青睐而得官,同时也有机会通过参加科举考试得到进用。但这两条路都占比不大,其一多靠先人余荫,其二则晋升有限,或不能形成可供广大士人复制的制度路径。主要官吏选拔则来自第三条路,也就是由吏职晋升获得。不管上至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等高品衙门,下至基层郡县,大多数官员的选拔都来自吏。姚燧的话也许有夸张嫌疑,但无疑也道破了一个事实,即出任吏职在元朝成为很多出身一般的文化人跻身仕途的香饽饽。

由于缺乏托举背景,这些由吏入官者往往需要在吏人职位上任职多年,然后获得出职机会,如《元史》列传中留名的杜世昌、姚天福、尚文、马煦、卜天璋、曹伯启等人,出任吏职时间均在十五年以上,而后才熬得出职任官,慢慢得到提拔重用,留名青史。即使是社会地位稍高一些的色目人,也无法避开此一趋势,纳麟、高克恭、答礼麻识理等在吏役期也都在十年以上。但对于更多于史无征的人来说,十几二十年的吏人生涯往往耗尽其大部分政治生命,幸运者还能在退休致仕前匆匆获得官品,保全荣华,不幸者早在这漫长的资历煎熬中提前出局。正因为此,从上岗到维系,再到最后全身而退,吏人的政治生涯始终充满竞争和倾轧,于是也就有了裴从义等人的遭遇。

为了这为数不多成为人上人的机会,吏人的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成为其竞争对手盯梢的对象。在《元典章》中,除了前文引到的例子,还有大量官吏被人检举揭发的案例记载,如大德二年(1298年)张德清告其本管千户王继祖在兄长去世后随即收继寡嫂,“乱常败俗”;至大二年(1309年)叶应山状告应城县典史张大荣不丁父忧,反而饮酒嫖宿于娼户之家等。

可以看到,吏人本人没有做到洁身自好,或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了这些举报者以告状机会,但另一方面又何尝不是吏职恶性竞争的结果。从告发者的姓名看,这些人皆非大字不识之辈,看得出应有一定学识水平。结合这一间接讯息,若再进一步揣摩其告状目的,则完全有理由推测,他们的告状多少夹杂着扳倒现役吏人的私心,毕竟其中一些违法行为,如丁忧未满期限等,并无亏官损民,完全属于私德范畴。

最典型的例子,是作为“都省通例”的戴必显案。这是《元典章》保留下来最为完整的一则断例,总字数达三千余字。该案案发于延祐七年(1320年),主角是一位多次被人举报,又多次重获任用的吏员戴必显。据文卷记载,戴必显最早充江东人匠提举司司吏,后转至建康路总管府刑房充当贴书吏人,大德八年(1304年)因事取受贿赂而被发现,后遭革职。半年后,戴必显又重新得到起用,于句容县充当县吏。至大四年(1311年),句容县拟以戴必显填补原司吏樊士明的阙位,却恰在此时,戴必显遭到句容县一个名叫“汪荣”的人举报。举报人将戴必显虚捏履历、收受贿赂等旧账翻出,最终经监察御史调查后,二度将其革职。但是,戴必显也不是省油的灯,不知使用了什么办法,他梅开三度,利用溧水州司吏苟春卿遭取受革职的机会,再次获得补阙名额,出任溧水州州吏。当然,由于其抹不去的前科,戴必显很快再次遭所谓州民“吴显忠”举报,又一次被革去吏职。

戴必显数起数落的遭遇,充分反映了元朝吏道之险恶,也印证了王敬松先生在《元代吏制研究》一书中对元代吏途的评价:“各种吏职变成元代企图入仕者竞相追逐的目标。”有时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甚至可以不择手段。通过他再回看裴从义的遭际,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他会因这样一个细小的疏忽而遭人举报,最终失去那份来之不易的吏职。

宋代诗人刘过曾在《赠陈时可》中说:“负米过于扛鼎重,选官难似上竿行。”其实,难似上竿行的又何止选官。如同千千万万人民群众一般,裴从义最终也融进了历史的尘埃中,只有那件与他相关的公案,还在诉说彼时吏道的艰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