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上午7点,37岁的公司员工孔某从租住地出发,在上海市多个区来回奔波200多公里,为用户安装技术设备,回到租住地后继续加班,后感觉不适停止工作。6日9点左右,孔某晕倒在地,120赶到时,孔某已没了心跳和呼吸。7日凌晨,经全力抢救,孔某仍不幸离世……

2026年2月底,上海市普陀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孔某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孔某家属不服,近日正式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工亡。

员工突发疾病抢救无效离世,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孔某家属称,孔某系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下称锐博公司)派遣至第三方公司员工,负责技术设备安装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根据锐博公司与孔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孔某在甲方(锐博公司)派驻劳务外包项目工作,工作内容为“业务推广及市占率达成”。家属梳理了孔某在2025年12月5日的日程记录,记录显示,从当天早上7点,孔某先后到上海嘉定、松江、徐汇、杨浦、青浦,再返回嘉定等地作业,到晚上10点返回租住地,当晚11点多,他还在线上支持设备安装、整理销售数据、复盘KPI及任务缺口,当天他车辆总行驶里程251公里,总工作时长超16小时。当晚12点钟左右,孔某告诉女友感觉很难受,后感不适才停止工作。12月6日上午9点左右,孔某再次告诉女友身体难受,之后便彻底失去知觉,小便失禁。待120急救医生赶来抢救时,孔某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医院虽奋力抢救,但12月7日凌晨1点22分,医院最终宣告孔某死亡,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2026年2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孔某 “起床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家属认为,孔某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规定。虽然孔某12月6日上午9点病情加重,当时他在休息,但他实际发病时间应该是在当天凌晨,因为当天凌晨他就向女友反映自己感觉难受了,这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死亡”情形;另外虽然孔某的发病地点是在租住地,但租住地也是他的打卡记录地,而且他当天也一直在工作,应视为工作岗位。

家属不认可人社局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中,指出孔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而孔某家属及代理律师不认可,认为孔某是在深夜加班过程中出现症状,即感觉胸口难受,此时其疾病已经在发作中。2025年12月6日上午9点,孔某已经处于病情严重的状态,急救车到达后对其紧急抢救,直至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其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并不是6日上午9点开始,而是在孔某深夜加班过程中,这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从孔某租住地的情况来看,他在租住地仍然处于加班状态,房间里还堆着不少工作资料,相关技术设备仍在闪烁,且平时他也在该出租房打卡考勤工作,出租房应是他的工作地之一。另外,孔某自2025年9月入职被派遣到第三方公司后,工作强度很大,经常加班。即使在12月6日当天,还有同事在工作群里询问孔某工作上的问题。

孔某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普陀区人社部门未深入调查孔某的加班时长、工作性质、发病过程等核心事实,便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月17日,孔某的姐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孔某自幼丧父,父亲英年早逝后,留下年迈的母亲与姐姐,目前白发人送黑发人,让整个家庭陷入巨大悲痛。若此次加班猝死无法认定工亡,将让他们这个家庭雪上加霜。她认为,高负荷的工作是造成弟弟不幸的重要原因,她想通过弟弟的遭遇,呼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4月17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锐博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孔某是该公司的员工,在外包项目上工作,并不是劳动派遣员工。至于工伤认定,这是由人社部门作出的,如果家属不认可,公司支持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上海市普陀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人社部门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或家属不服,可走复议或诉讼。

4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孔某家属正式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普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目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已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此事进展如何,现代快报将继续关注。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