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两项专有权利: 1. 公开表演作品的现场权利; 2.通过技术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远程传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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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控制两种类型的行为:由演员对作品的公开表演(现场表演)以及将对作品的表演以各种手段进行公开播送。公开播送包含有线电视及网络,以及非交互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表演权涉及的作品主要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以及基于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改编的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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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包含两种形式:现场表演,指演员以声音、表演、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如表演小品,演唱歌曲;机械表演,指借助技术设备间接再现作品的行为,其特点是通过设备播放载有作品表演的音像制品。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厅、飞机、火车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

享有表演者权的主体是作者,如创作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将音乐录制成唱片的录制者,以及表演作品的表演者并不享有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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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有两项重要特征:

1.公开性要件:表演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公开性要件,非公开的表演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如家庭内部聚会表演不属于公开表演。2. 表演权的双重控制:著作权人既控制作品的现场表演,也控制通过技术手段传播的表演,现场表演,如以音乐会、话剧等现场演出;传播表演,如通过电视播放现场表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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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 1. 商业场所未经许可的背景音乐播放。2. 营利性演出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3. 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传播表演内容。4. 将表演录制后用于公开播放。

与放映权的区别。放映权是针对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的机械再现,而表演权是针对作品的动态演绎过程 例如:电影院放映电影属于放映权,现场演奏电影配乐属于表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