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某科技公司诉某工程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1日,某科技公司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主张某工程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次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处理,期间,因该工程公司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依法中止审理。2025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案件恢复审理。经审理,涉案专利合法有效,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该工程公司虽未制造侵权产品,但其在施工中使用该产品后,随项目移交将产品所有权转移,该行为构成销售侵权。考虑到已完工部分若责令整改将致工程延期、利益失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最终裁决,责令该工程公司在后续施工中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同时建议双方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诉讼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对工程领域专利纠纷处理具有重要示范价值。办案机关穿透“使用”表象,明确认定施工承包方“伴随项目移交的产品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构成销售行为,突破了传统销售模式的认知边界,厘清了工程场景下的侵权定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决参考。执法机关创新性引入利益平衡原则,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在确认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责令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而不是责令整改拆除已经安装在工程中产品。
案例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孙某与卡某迪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孙某诉称,其与卡某迪公司于2023年12月达成合作,约定孙某提供技术、卡某迪公司提供资金,共同开发电动车辅助支撑平叉结构项目,涉案专利由公司申请,双方应当共同享有案涉专利申请权,请求确认共有申请权。卡某迪公司辩称,孙某系隐名股东,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涉案专利由公司和委托的第三方研发,孙某仅做辅助对接,申请权应归公司。法院审理查明,孙某通过其妻代持公司5%股权,与公司之间系基于协议形成的股东履行职务的关系,涉案专利研发中,由公司提供资金、组织支持,孙某仅提供技术辅助等,且其已通过股权、工资、补助等获取经济利益,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系孙某独立研发或有实质性贡献,也无法证明涉案专利基于其基础专利改进取得,且双方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2025年4月10日,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的审理,法院明确了职务发明认定标准与技术贡献举证责任,从股权代持关系、物质技术条件利用等维度综合判断,厘清了股东履行职务行为与独立技术合作的法律界限,为同类案件定性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指出技术方若主张共有知识产权,须证明自身作出了实质性、创造性的技术贡献,仅提供辅助性工作,无法支撑其主张,明确了此类纠纷的举证边界。
案例三:合肥市公安局侦破吕某某等人假冒工程机械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7日,合肥市公安局接某工程机械企业举报,反映长丰县某大型二手挖掘机交易市场内存在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联动市场监管部门会商研判,于2月18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步邀请权利人到场对涉案挖掘机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涉案挖掘机存在配件不符、信息系统无备案、篡改工作时长等假冒情形。经查,吕某某等人将国二标准废旧挖掘机翻新,通过更换配件、喷漆,张贴假冒商标标识及铭牌等方式,冒充国四准新车,在直播中宣称涉案挖掘机系品牌库存机误导消费者,涉案挖掘机销往国内多省及海外。该案捣毁制假窝点7处,查获假冒挖掘机30台,涉案价值1500余万元,14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5年12月22日,吕某某等四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余人员正在法院审理中。
【典型意义】本案明晰翻新设备领域法律适用。当前设备翻新行业,部分从业者借“翻新”之名行侵权违法之实,该案厘清了合法翻新与侵权违法的区别,明确合法翻新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得误导消费者,清晰划定了行业的法律红线,为同类翻新领域的案件查办提供了明确的执法指引。同时,本案强化行政司法协同联动,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大幅提升了案件查办质效。
案例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张某甲等19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1年以来,张某甲、余某某等人,从高某某等人处订购原料及印有“羽西”“欧莱雅”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雇佣焦某甲等人在制假窝点非法生产 “羽西”“欧莱雅” 等假冒品牌化妆品,通过陶某某、刘某在微信、闲鱼等平台对外销售。经审查,张某甲、余某某、陶某某、刘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超2000万元,高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351万件。2024年11月,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对张某甲等15人提起公诉,对同案另外4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将符合规定的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2025年5月,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张某甲、余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张某甲等人提起上诉,同年11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合肥近年规模最大、涉案价值最高的化妆品领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犯罪链条覆盖制假、售假、商标标识制造全环节,民生关联度高。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健康权,有力震慑美妆领域侵权犯罪行为,守护民生安全。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审查案件客观事实和行为人主观明知,规范不起诉适用标准,对决定不起诉且符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五: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某某印务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6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合肥某某印务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印刷的500 册《趣趣英语》第四级学习用书没有相关著作权信息,现场无法提供合法的委托印刷相关验证材料。经著作权人鉴定,涉案出版物为侵权复制品。2024年8月7日,该案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7月9日,该案因无犯罪事实,移交行政部门查处,7月15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立案,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580元,其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2025年9月17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查处涉及未成年人的盗版教辅出版物,切实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关键阶段,盗版出版物存在印刷质量差、内容错误多等问题,严重影响学习质量、误导价值认知。本案的查处,从源头阻断有害盗版产品流入市场,不让盗版出版物成为青少年求知路上的绊脚石,有效规范著作权市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营造清朗健康的文化市场环境。
案例六:合肥市巢湖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假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7日,巢湖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农村厅的核查通知,反映安徽某种业生产的“华麦299”“洁麦159”小麦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属于假种子,涉嫌违法。7月14日,巢湖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他品种种子冒充此品种种子,共销售上述假小麦种子1300公斤,货值合计4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禁止生产假种子的规定,2025年10月13日,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40元、罚款3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种子安全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影响到粮农的经济利益。本案的查处,对种业领域监管具有重要示范价值和警示意义,进一步强化了合肥市打造 “种业之都” 的工作部署,促进了保种、护种、育种、引种、用种“五位一体”的种业安全体系建设,有力规范了种业市场秩序,推动构建诚信有序的种业市场生态,助力合肥种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七:合肥市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欧某华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2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公安局移送线索,反映欧某华等家族三人通过家庭作坊非法生产假冒白酒,涉嫌侵权。1月17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欧某华在其父亲协助下,非法生产假冒白酒242箱,经品牌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侵犯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4200元。2025年5月14日,执法机关依法责令二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主要责任人欧某华罚款76000元,对欧某太罚款 1000 元,对未参与违法的欧某余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对打击隐蔽性制假窝点、规范执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家族式制假售假小窝点,涉案人员以亲属为纽带,组织严密、窝点隐蔽,常规监管难以发现,给侵权行为查处带来较大难度,为此类隐蔽制假窝点查处提供方向。同时,执法机关践行 “一案双罚” 机制,根据涉案人员的违法情节轻重差异化处罚,既落实了共同违法责任追究,又体现了精准执法的要求,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处置经验。
案例八: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某制作、销售侵权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10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接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唐某某涉嫌制作、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11月18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2022 年间,唐某某为他人定制印制含有品牌字样及其图案等的各类包装盒共计23000个,均已全部出售,涉案金额共计10000元。唐某某上述行为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刷业务,2025年4月11日,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既强化了科技创新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深化了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本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全球领先科技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维护了品牌价值和品牌形象。同时,也推动了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保护,强化了对商标印制环节的监管,构建了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案例九: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3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机构投诉,称合肥某商贸公司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在当事人仓库查获的标注某汽车品牌商标的107件汽车保险杠等配件,是从上游主体处低价购进,且无法提供商品的合法进货凭证及上游主体完整信息,该批商品经鉴定均为侵权商品,尚未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为16620元。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9月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该局行政处罚。2025年6月10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精准落实了知识产权侵权从重处罚规定,当事人五年内二次实施商标侵权情形,办案机关依法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予以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有效震慑商标侵权行为人。此外,办案机关对涉外商标权利主体与国内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严厉打击攀附高知名度涉外品牌的侵权行为。
案例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1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称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反映,某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标注“霍山石斛酒”的商品,涉嫌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8月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白酒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霍山石斛酒”标识,并查获白酒共11369瓶、白酒外包装箱373个,后逐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驰名商标认定。12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案件中予以扩大保护。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商标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批复》相关要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并收缴侵权白酒外包装箱373个。
【典型意义】本案强化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对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的予以禁止使用,打击 “搭便车”“傍名牌”违法行为,落实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规则。本案的查处,加强了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在案件中申请驰名商标保护,严厉打击跨类别侵犯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力维护了地方特色产品的品牌价值,助力区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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