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生态治理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美容博主徐某某在其自媒体账号上发布美容仪测评视频时“踩一捧一”,误导公众认为A美容仪总经销商不当维权,被判属于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被判赔25万元。
某医疗科技公司系A美容仪产品在中国的唯一总经销商及相关商标使用权人。该美容仪产品有一定知名度。美容博主徐某某在其自媒体账号发布美容仪测评视频,并通过短视频、直播、商品橱窗等途径销售美容仪产品。
某医疗科技公司发现,徐某某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发布了两个视频,其中对原告的A美容仪产品与B美容仪产品进行拉踩比较,并在视频中编造、传播原告不当维权信息。徐某某在发布视频后不久,即与B美容仪品牌方合作推出了联名款产品。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法院一审认为,具有一定流量、影响力或专业能力的博主等自媒体在比较、测评同类产品时,应避免相关公众对测评产品品质产生误解。涉案视频均指向A品牌产品。徐某某所发布的部分言论没有相关数据依据及事实基础;部分言论虽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没有全面、客观展示两款美容仪产品的情况;相关使用效果测评中,在无完整测试过程、测试方法、操作手法的情况下,仅凭其自称使用后的效果即得出B美容仪效果更好的结论,引导消费者购买该美容仪产品,无客观依据。
此外,徐某某在无客观事实支撑的情况下,对其被投诉、起诉的时间点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误导消费者认为某医疗科技公司不当维权。故徐某某通过涉案账号的涉案视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B美容仪产品优于A美容仪产品,进而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和选择,认为某医疗科技公司不当维权,对某医疗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造成了贬损。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徐某某的行为系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某科技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故未认定某科技公司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A品牌的知名度、徐某某的主观恶意及收益等因素,最终判令徐某某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徐某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自媒体“踩一捧一”测评构成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自媒体博主在制作测评类视频、就市场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评论时,应当遵循全面公允、客观真实、有据可循的基本原则。该案的判决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的类案参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贺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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