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经济时代,随意“借用”他人爆款短视频中的肖像为自家商品引流,看似是营销捷径,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洋河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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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宣传公司生产的商品,于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本人出镜的宣传视频。202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某工作室在其经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上述视频,为其销售的产品引流推广。

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遂诉至宿迁经开区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侵权视频仅存续9天就被平台下架,后续也进行了马赛克处理,而且店铺总销量并非全部来自侵权视频,自身没有获利。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着眼网络侵权纠纷证据固定难、损失量化难的特点,为更快化解纠纷,着力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庭审查明侵权视频存续仅9天、产生1605单销量,原告主张的高额赔偿所依据的总销量难以完全剥离非侵权因素。

法官据此向被告释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推广,法律上就是侵权行为,哪怕视频只挂了9天就被下架,侵权的事实不会改变,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

同时,法官也向原告耐心分析:“从庭审情况看,侵权时间确实短,您这边粉丝量3万多,对方店铺粉丝18万,总销量里到底有多少是侵权带来的,这个账你能算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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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推心置腹的疏导,双方态度逐渐松动。最终被告主动提出按60%的利润核算,赔偿1.8万元。原告经权衡后也作出了让步,放弃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某短视频平台首页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不少于30天,并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上述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这起纠纷从立案到化解不足2个月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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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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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尤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本案中,被告作为商业经营主体,虽然侵权视频存续时间短、后续也进行了打码处理,但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最初直接搬运原告具有高度可识别性的出镜视频用于同类商品引流,该行为本身即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以侵权人是否实际获利为唯一标准,也不因事后采取打码等补救措施而改变先前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拿来主义”式的视频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利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必须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切莫心存侥幸认为“短期使用”或“未直接获利”就可以免除责任。尊重他人肖像权,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诚信经营的基石。

来源 :宿迁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