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近期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临河区袁大妈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龙眼;生产日期:2026-01-15;抽样基数2kg;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 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袁大妈生鲜超市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袁大妈生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乐通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西芹;生产日期:2026-01-16;抽样基数2.486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乐通生鲜超市经营的西芹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乐通生鲜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临河区福乐佳烟酒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手工粉条(粉丝粉条);生产日期:2026-01-12;抽样基数1.92k;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福乐佳烟酒商行经营的手工粉条(粉丝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福乐佳烟酒商行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临河区鑫雨食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手工粉条(粉丝粉条);生产日期:2026-01-12;抽样基数1.92k;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鑫雨食品加工厂经营的手工粉条(粉丝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手工粉条(粉丝粉条)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5元;二、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105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鑫雨食品加工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临河区杜鲜生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台芒;生产日期:2026-01-12;抽样基数3.49k;检验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噻嗪酮; 检验机构: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杜鲜生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杜鲜生水果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永泉酱菜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辣贡菜;生产日期:2025-10-26;抽样基数;检验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永泉酱菜加工厂经营的香辣贡菜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辣贡菜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二、罚款15500元;罚没款共计15820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永泉酱菜加工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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