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企业厂房或商铺的征收拆迁中,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往往是承租人。当遇到征收时,征收方通常只与房屋所有权人(房东)沟通谈判。如果房东拿了钱走人,承租人的装修设备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无人理睬,承租人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并申请拆迁补偿呢?

江苏的王老板租用了一处大型厂房进行机械加工,签订了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并在厂房内投入了大量重型设备和不可移动的装修。经营第五年时,厂房遭遇征收。征收方仅与厂房房东签订了协议,房东领取了包含房屋价值在内的综合款项后拒绝分给王老板,而征收方也以“王老板不是产权人”为由,拒绝向其单独支付任何拆迁补偿。王老板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巨额投入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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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案例中,法院指出:若承租人在商铺有“不可忽略的添附”且合法经营,征收部门必须考虑其独立补偿利益,不能只跟房东签协议。虽然王老板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他作为合法的承租人和实际经营者,对厂房内的装饰装修、添附物以及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具有切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此,承租人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且无法通过房东获得合理分配时,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王老板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维权过程中,王老板应重点收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装修及设备采购发票等关键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直接向征收方主张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