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关于行政赔偿,这种司法请求的特例司法特例。很多人都知道,中国司法体系的"两审终审制"的基本情况。

通常情况下,只要有法律事实和法律请求,就会有两审利益。也就是会经历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在司法程序上,就达到形式上的终结。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涉及行政赔偿的请求,并不一定具有两审利益。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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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审中,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得到审理,我们应该尽可能要求审理,争取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

如果行政机关错误地吊销了某公民的营业执照,导致其鲜花库存损失,那么这位公民理应提出行政赔偿的诉求,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即使在一审阶段,法院只认定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但却遗漏了对行政赔偿的判决,这也是一个错误。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全面判决,不仅要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要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作出裁决,无论最终认定是否应予赔付。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审出现了程序性错误,比如遗漏了对行政赔偿请求的判决,那么这会被认定为严重的程序违法,裁判结果将会无效,需要发回重审。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一审遗漏了对行政赔偿请求的判决,那么在二审阶段,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这一请求,而不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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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意味着,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赔偿,它可以直接驳回行政赔偿的请求,而不必再次审理。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则有所不同。

我想强调,行政诉讼中涉及行政赔偿请求的审理,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则,即使一审遗漏了这一点,二审也可以直接做出裁决,而不一定需要发回重审。这是行政诉讼的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

行政赔偿请求在二审中的特殊规则。

如果一审遗漏了对行政赔偿请求的判决,如果这个判决生效,受害人很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即便在实质上胜诉了。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一定要强调和突出赔偿请求的内容,确保法院对此进行审理。

如果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应当予以赔偿,它可以直接驳回该请求,以提高审判效率。立法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因为二审法院在做出此种裁决时,仍然要按程序审查并认定不应予以赔偿。

《诉讼法》还规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予以赔偿,也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需要赔偿,但双方调解不成,那么法院应当发回重审;但如果认为不需要赔偿,法院可以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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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种设计来看,诉讼制度为行政赔偿责任方,提供了更多层级的司法保护。同样情况下,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更倾向于提供二审终审制保障。而对于原告,却可以只提供一次庭审保障。

行政赔偿请求在二审中的特殊规则,似乎让获得实际赔偿变得更加困难,这反映了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