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推进过程中,织金县某府的一起征地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最终被依法确认违法。2025年7月30日,织金县某府在未与被征收人李某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取得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在李某某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强行动工,并铲除了土地上的附属物。
针对该行为,申请人李某某、李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核心请求包括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动工并拉设警戒线保护土地现状、将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收到申请材料,8月8日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8月11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后于8月15日依法受理该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审理期限延长30日,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目前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具体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于2025年7月30日在其户约30亩土地上强行动工用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立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动工,并拉设警戒线保护土地现状;将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此,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作出答复,主要说明申请人李某、李某某案涉土地的批复情况,以及案涉土地的征地工作开展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织金县某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二是被申请人强制使用申请人户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等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要求,本案中,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未在其发布的案涉征收公告或其他文件中明确委托其他单位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且自认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户征收范围内的耕地表土进行耕作层剥离的事实,即被申请人系实施申请人主张的“强行动工用地”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此,织金县某府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关于被申请人强制使用申请人户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对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县级人民政府应遵循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利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的土地。本案中,被申请人自认其对申请人户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表”,且已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该行为实质系征收主体为实现行政征收目的而强制使用被征收人土地的行为,但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未责令申请人户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仅向申请人李某某账户支付补偿款后便强制使用其土地,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强制使用土地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且该行为已客观发生,不具备实质可撤销内容。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本机关也依法作出审理意见:针对“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动工,并拉设警戒线保护土地现状”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仅在法定情形下可停止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承包土地的表土耕作层剥离行为已客观发生且结束,不存在正在履行、可停止执行的内容,因此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执行无实际意义,本机关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针对“将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可移送公安机关的犯罪线索,申请人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依法另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强制使用申请人户征收范围内土地的行为违法,且该行为已客观实施,不具备实质可撤销内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府强制使用李某某户位于织金县2024年度第五、六、七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毕节市某府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该复议决定。
本案作为征地行政复议案的典型案例,其普法意义显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征地法定职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清晰界定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地主体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明确征收土地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征收”原则,警示行政机关坚守依法行政底线;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引导公民依法维权,彰显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途径的重要作用,引导被征收人通过法定渠道理性维权;三是规范征地行为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传递“征地必依法、违法必追责”的法治信号,为重大项目合法有序推进筑牢法治基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