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严重亏损,能否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严重亏损,能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针对这一实务问题,核心裁判规则如下:第一,原则上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仅公司严重亏损本身,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第二,如果公司因为严重亏损,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那么符合2024年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公司或者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三,如果公司仅亏损但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强制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但可以通过与股东协商、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由股东自愿提前实缴出资。
一、股东的期限利益,原则上不能随意突破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说,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在期限届满之前,暂不缴纳出资,这个权利是法律明确保护的。
很多中小企业主会有一个误区,觉得公司是股东的,公司亏了钱,股东就应该提前把认缴的出资拿出来补亏。但实际上,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期限来履行的,只要没有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公司不能强制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哪怕公司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亏损,只要还能正常清偿到期的债务,股东的期限利益就仍然受法律保护。
二、亏损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直接要求提前出资
如果公司的严重亏损,已经导致公司没办法清偿到期的债务了,那么这个时候,就符合了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公司就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了。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是本次公司法修订最大的变化之一,在此之前,只有在破产、清算等例外情况下才能主张加速到期,而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只要公司客观上没办法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不管公司有没有破产,有没有进入清算程序,都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个规则大大降低了公司追缴出资的门槛。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中小企业主正是因为不了解这个规则,在公司已经还不上债的时候,还不知道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导致公司错过了挽救的时机。实际上,只要公司已经出现了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就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提前出资,不需要等到公司破产。
三、仅亏损但能还债,无法强制,可协商处理
如果公司虽然严重亏损,但是还能正常清偿到期的债务,比如公司的现金流还正常,能按时支付工资、货款、房租,没有欠别人的钱还不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就没办法强制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因为这个时候还不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股东的期限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和股东沟通,让股东自愿提前实缴出资,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帮助公司度过难关。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变更股东的出资期限,但是这个修改必须取得股东的同意,不能通过股东会的多数决,强制要求少数股东提前出资,因为期限利益是每个股东的法定权利,不能由多数股东来剥夺。
如果股东自愿同意提前出资,那么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公司也没办法强制他履行,只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公司的亏损问题,比如引入新的投资,或者调整经营策略。
四、其他可以要求提前出资的法定情形
除了上面说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之外,还有两种法定的情形,也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
第一,公司进入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程序。这个时候,不管公司有没有到期债务,股东的所有认缴出资,不管出资期限到什么时候,都直接加速到期,股东必须立即缴足出资,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第二,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如果公司已经欠了债权人的钱,之后股东为了逃避债务,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把出资期限往后延长,比如原本出资期限到2025年,欠了钱之后改成了2055年,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按照原来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2020年登记设立,两名股东分别认缴了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出资,约定的出资期限是2035年,属于典型的长期认缴安排。
2024年,因为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的亏损,累计亏损了300多万元,公司的净资产已经变成了负数。但是公司的现金流还比较正常,能够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房租,以及供应商的货款,没有出现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
为了弥补亏损,让公司能够继续经营,公司的大股东提出,要求两名股东提前实缴全部的出资,用来填补公司的亏损。但是小股东不同意,认为出资期限还没到,自己没有义务提前把钱拿出来。
双方协商无果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股东提前实缴200万元的出资。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然严重亏损,但是仍然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不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股东的期限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强制要求小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您在股东出资义务履行、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亏损弥补等方面遇到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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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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