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刑事案件,判决被告单位中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中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主营连锁餐饮品牌运营、门店管理业务,王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该公司为了入驻中山多个大型商业综合体开设连锁餐饮门店,获取优先入驻权、租金优惠、优质铺位选址等不正当竞争利益,由王某某决定并具体经手,先后多次向商业综合体招商部负责人送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合计价值 82 万余元。通过行贿行为,该公司顺利入驻 3 个大型商业综合体,获取了租金优惠等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共计 45 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单位行贿的全部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单位中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可其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称其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中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

本案是连锁商业领域典型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从市场竞争合规与涉案应对两个维度给出实务建议: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核心认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罪的核心要件有两点:一是主观上具有 “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即通过行贿手段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利益,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二是实施了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无论是现金、购物卡、礼品,还是其他财产性利益,均计入行贿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超过 6 万元即达到入罪标准,单位行贿数额超过 20 万元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单位行贿数额高达 82 万余元,远超入罪标准,依法应予惩处。

为防范商业行贿行为带来的市场经营风险,企业在市场竞争与商业合作中,应当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坚守合法竞争的底线,通过提升品牌实力、优化产品服务、合理报价等正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严禁通过行贿、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切勿为了拿门店、拿优惠而以身试法,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二是建立合作方廉洁准入制度,将商业贿赂条款写入合作合同,明确合作方存在行贿行为的,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是加强业务团队的廉洁培训与监督,明确禁止员工以公司名义向合作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发现行贿线索,及时核查处置,避免企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为避免因商业行贿行为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涉案企业及经营者应当重点把握三个核心要点:一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合性犯罪,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构成犯罪,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经营者只知道受贿是犯罪,却不知道主动行贿同样会触犯刑律,最终不仅企业被判处罚金,个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后果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二是若因行贿行为被调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争取自首认定;三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这是本案中被告人得以适用缓刑的核心关键,也是此类案件争取从轻处罚的核心要素,同时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完善反商业贿赂内控制度,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