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小王被一家公司录用,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3月中旬,他因病住院治疗。近日,公司以他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 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此时他仍在治疗之中。
请问: 公司如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公司这种单方解约行为是违法的。 其理由如下:
其一, 公司的解聘决定违反法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规定,职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医疗期。据此, 你的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而公司在你生病住院治疗的第二个月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违法。
其二,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 法律在内容和程序上对辞退试用期内职工作出了严格限制。《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规定中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情形,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在相关职业技能方面考察、考核不合格,试用期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并不包括因病暂时住院治疗、不能工作的情形。
其三, 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顺延。劳动者因生病等特殊情况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养、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违背了法律设置试用期的初衷 。
因此,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中止或延长试用期的,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意向,并就延长的相关期限、待遇等,依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协商一致。待导致试用期中止的情形消除后, 试用期期限恢复计算。
应当指出的是,试用期中止仅指试用期限的暂停计算,但双方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依然处于存续状态,企业仍需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用工主体义务。(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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