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所在公司因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变化,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扭转局面,公司从长远出发,决定对大部分经营模式及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从而导致他原有岗位不复存在。为此,公司他我提供了3种选择:一是本地转岗,工资视岗位下调,但幅度不超过20%; 二是异地转岗, 公司提供薪资保护及出差便利; 三是协商解除关系。 由于小陈拒绝接受这些安置方式, 且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 公司最终在额外支付给他一个月工资后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小陈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解读
根据小陈讲述的情况, 他不能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与之对应,公司应否向你支付赔偿金,取决于其解除他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然而,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 《关于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 上述规定中的 “客观情况” 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 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本案中,公司因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变化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其作出相应调整,势必严重损害其利益, 甚至最终影响到内部所有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公司从长远出发,对大部分经营模式及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当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公司已经尽到诚信磋商义务。 即其在小陈的岗位被取消, 原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也无法履行时,向他提供了本地转岗、异地转岗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等多种选择,表明新岗位与原岗位相较, 职级及薪酬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此时,由于他不接受相应条件才导致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所以,他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更何况公司已经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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